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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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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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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未劝止酒醉者驾车,是否构成保证人地位?
请教:
96年地特三等
三、乙在某甲家中饮酒,甲虽知乙已经酒醉,却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不久乙
    即因撞及安全岛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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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30 12:56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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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客观归责理论
此例乙的酒后驾车行为,全然出于自己故意,甲根本无从支配
非属「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发生的因果关系,不能归责于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30 14:02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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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往真里修:
(1)本题要讨论之行为:
  【甲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导致乙撞及安全岛而翻车死亡之行为】~~~从整
  个题目观之,重在讨论论【甲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之行为
    故本题重点在于【不作为犯】!

(2)你把【客观归责理论】用错地方了!
  不论是【相当因果关系】、【条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都是在讨论【客观外
  在变动】是否造成【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不作为犯【不可能造成外在变动】
  ~~~~如何讨论其因果关系,顶多也只是用【准因果关系】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1 12:13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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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炉主大大,甲从不作为犯来思考,表示甲有一个应作为的义务噜?请指点作为义务的来源,让小的长见识。谢谢。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1 14:0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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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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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1 12: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 往真里修:
(1)本题要讨论之行为:
  【甲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导致乙撞及安全岛而翻车死亡之行为】~~~从整
  个题目观之,重在讨论论【甲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之行为
    故本题重点在于【不作为犯】!

(2)你把【客观归责理论】用错地方了!
  不论是【相当因果关系】、【条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都是在讨论【客观外
  在变动】是否造成【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不作为犯【不可能造成外在变动】
  ~~~~如何讨论其因果关系,顶多也只是用【准因果关系】 表情


不作为犯没有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不愧是新刑法!!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1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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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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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1-30 12:5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请教:
96年地特三等
三、乙在某甲家中饮酒,甲虽知乙已经酒醉,却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不久乙
  即因撞及安全岛而翻车死亡。试问甲对乙的死亡是否应负不纯正不作为之过失致死
  刑责?
Q.对不作为犯构成要件 1.不为期待行为 2.发生结果 3.有防果可能性 4.具因果关系 5.居保证人地位

甲是否构成保证人地位?
若甲不构成保证人地位,是否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之过失致死?
TO:楼主
就你的问题, 不作为犯要件既已包含保证人地位,你第二个问题----->若甲不构成保证人地位,是否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之过失致死?
不是白问的。
总之,你的问题在于保证人地位。
答案是没有
喝酒开车是危险行为没错,但喝酒不是危险行为。跟朋友喝酒也不是危险行为,去店找妹妹喝酒也不是危险行为。
喝完酒开车,别人只有道德劝说,听不听在于喝酒开车人。
但警察就会请你去坐坐。(公共危险罪)

乱说一通~~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1:00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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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往真里修:
本炉主愚笨!那么请你说明【不作为犯为何、如何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条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3:43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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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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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回覆。

尤其是TJQAZ。


喝酒不是危险前行为,是合法的,原则上,甲不生任何作为义务,故不具保证人地位。


至于因果关系,书上列有学说,准因果关系仅是其中之一。

其他各位论点也很精彩,读后真能增长见闻,补充疏漏之处。期待更精彩论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23:3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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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02 1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 往真里修:
本炉主愚笨!那么请你说明【不作为犯为何、如何使用相当因果关系】、【条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表情


不作为是不是刑法要评价的行为类型?
这还需要说明?
你要不要去翻书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5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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