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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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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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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肇事逃逸相关
甲无照驾驶,不小心撞伤路人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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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0:52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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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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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要看你对肇事逃逸所要保护法益的看法。
所以~~~~开心~~就好~~~

来乱滴~~~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2:1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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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 成立的机会不高

但甲没有等处理的员警来就自行离开
被移送的机率却很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14:19 |
ryu763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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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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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解:
1.甲违反法旅义务在先(无照)且亦无注意义务(刑法284过失伤害)...乙与甲系与因果关系(甲无开车,乙不致受伤)
2.甲开车撞伤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62-3驾驶汽车人驾驶汽车驶人受伤或死亡应采取救护措施..假依法令应对乙有救助义务..但未采取救助义务(构成刑法294要件该当)
3.甲有驾车肇事..乙受伤..甲于肇事后未将乙送医救治符合客观要件主观甲对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故甲成立肇逃(185-4)


谢谢你..对我帮助很大^^(正在努力100年监管的迷途羔羊˙ˇ˙b)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00:41 |
vac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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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乱盖,您就乱看即可 表情

1.甲无照驾驶非刑法讨论范围,系属行政法议题(实务或学界意见拿来充篇幅)
2.甲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94条及第185-4条之罪
3.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4.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185-4条肇事逃逸罪

(过程不key了,因为我在乱盖... 表情 )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01:36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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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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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个点想不通,请各位大大指点:
『确认』乙只是轻伤,于是将其『扶』至路旁后便开车离去。

以上有大大认为得成立刑法294条之罪
但既然已经确认是轻伤,而且还可以被搀扶至路边,
跟遗弃罪保护生命法益相对照之下,还有必要检讨遗弃罪吗?

又似乎只要一离开就构成肇事逃逸及遗弃罪,那么到底何时离开才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或遗弃罪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10:46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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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大~刑总应该没肇条的条文吧?!

还是小弟记错了@@?

我记得我看过一篇判例及我的刑法老师教过无照驾驶在此非所问!!!

再来就是这案例绝不会用到294...

因为被害人系轻伤 他有"自救能力"!!!

甲成立肇逃....

理由是,185-4里的那句:致人死伤

甲撞伤乙   乙轻伤   甲将乙扶致安全区域再迳行离去,仍构成肇逃!!!

以上个人见解,还请诸位高手指教!!!


[ 此文章被original246在2011-07-23 15:52重新编辑 ]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3 15:19 |
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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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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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为是在客观构成要件说与客观可罚条件说的拉距战。管见应以个案来审查。因为前者是处罚肇事人逃逸为目的,也在避免他人以不知道还是迂法的行为来规避刑责或是相关的法令而减轻罪责。然后者是站在保障受害人法益生命身体来区分而不在目的。二说各有利弊。就以大大个案来看我觉得客观构成要件说比较妥适些;因为目的不是要逃跑且有下车查看但可能有达成协议或是不知伤害严重性遗漏某些程序上的问题,造成嗣后有些纠纷存在均有可能是以题示不明,那是否有酙酌刑法57条的余地。所以管见认为客观构成要件说。
就检察官起诉时用什么法条老实说还是185-4条来起诉,因为284的起因是185-4的相关性且有因果关系76年192相当因果,倘若用284起诉那不就是怪怪的。

小弟也刚是学刑法有错误指导感恩。


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1 19:01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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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只要对方有受伤,就算有下车查看、救助
只有后来没有留下任何联络资料,并在警察来之前离开,就有可能会构成肇逃…

所以发生车祸后最好的方法是报警等警察、救护车来…
不然也要有留下证据(录音、录影)证明有将联络资料(姓名、地址、电话等)告知对方。

不然如果遇到很心机的人…
乙对甲:我只是受一点小伤,没事,你可以离开了。(暗中记下甲的车牌)
然后甲就开车离开了,之后乙打电话报警,说车祸后对方肇逃…
甲就得跑好几次警察局及地检署了…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7:35 |
ronni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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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撞到人,管他有没有受伤,都要录音问当事人同不同意你离开现场,否则肇逃的机率很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7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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