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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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公诉吧 那假如提告上去 是否相关人员都会被提告 或者是可以单独提告
告诉属侦察开端,如告诉之最为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依法审酌有无刑诉法252 253 253-1 254条或255条之情形,如无前述法条之情形,则检察官应该提起公诉 检察官若对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合法并系属于法院,则其所践行程序称为公诉程序,若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则并无公诉可言 告诉之罪为非告诉乃论,检察官仍依前述,审酌所犯之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以外之罪 参酌刑法57条,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刺激,犯后态度,及行为人之生活情形和被害人之关系 得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处分,若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于收受处分书后7日内向其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提起再议(请参刑事诉讼法256~257)
若犯罪嫌疑不足,检察官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应为不起诉处分(法定不起诉主义),除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情形,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 或是有提起第420条第1 2 45款再审事由(原审判决所凭证据以证明系伪造变造,原审所凭之证人 鉴定人 通译之证言以证明系虚伪原审所凭之裁判以确定裁判变更 ,执行原审审判或侦查之法官检察官 经证明为违背职务受刑事判决或惩戒处分确定者) 否则该不起诉处分则应认为有实质确定力,不许检察官事后再予以起诉,检察官违反此项,法院对此起诉,应该谕知为不受理判决,驳回检察官之起诉
若楼主系属于被害人,良心建议和解就好 ,行为人若态度良好,仅系一时失其理智,何不给予机会改正 况楼主所言若系真实事件,所喝饮料价值性轻微,虽构成犯罪,但并不具有诉讼上价值,刑事法理称为不具有实质违反性 检察官得考虑依刑法第57条 再参酌刑法59 61若以不起诉为适当,者 以刑诉法253为不起诉处分,践行如此程序 得到与未告诉结论相同,岂非劳力费神, 仅为小小建议,以上不专业回答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5-27 13: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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