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5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蜻庭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学大意
 
 请问 :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22:05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八十八条第ㄧ项:『表意人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乃是种表示行为错误。


即表意人误为表示其所意欲者,如:


欲购A书,,却误表示为B书;欲以ㄧ百元购买,却误表示为ㄧ千元。



表示行为错误与内容错误的不同:


内容错误─表意人选用的是其所欲使用的语言符号,无法表达表意人的真意。


表示行为错误─表意人选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语言符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23:34 |
蜻庭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much!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2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6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