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unmoo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绪例题疑义

烦请各位先进,协助解析下列例题,感恩
1.以下何种犯罪行为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加以处罚
a.我国已婚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22:45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刑法第 237 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 5 条            

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
    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依上列两条文规定可知在我国领域外犯重婚罪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d.行为主、客体皆外国人,且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外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23:05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想法:
a的重婚罪§237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法定刑是两个月~五年,
故不符合刑法§7所谓「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无中华民国刑法之适用。
d则是刑法§5第9款(§296-1)所称之妨害自由罪(万国公罪之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23: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