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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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提供你的观点 未予整体事件经过 很难就整个事实看清楚 让我大略猜测 1.卖家开标 你应该有下标(按上面所述推测)结果没有你要的颜色,直至结标 卖家仍未回应而开新标 ->按民法买卖契约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必要之点一致,有意思的是这是指一般情形 若是上网购物,则卖家在网路网站上所秀之文字或图示 实务目前趋向所谓要约引诱,买家向卖家下标表示欲购买,买家所做的购买意思表示为邀约,在卖家承诺之前,买卖契约应该认为不成立,应待卖家做回复之意思表示来作确认契约是否已成立,见楼主所说,目前没这颜色 没有货品需等待,或可解为有成立买买契约之意思
另楼主说 我在留言板问他..你不卖我就是? 因为他都不回..过了好几天 我在另一个卖场问他 咖啡色要等多久你都不回答我之类的 ->这还是情况不明的感觉 2.楼主说 如果不买请按因故不买 要我弃标就对了 看到我就火大了 跑去那卖场留言说 不卖咖啡色就说一声阿~问你又不回..删我问答还寄交易提醒..怪了!又不是我不买..烂死了 ->见此,或许可以假设认定,你仅系对于他的服务态度不满意,并发表你对他的服务态度是烂死啦的评语,或可解释非对于他(卖家)之人格做侮辱诋毁而伤害其人格之尊严,或许应不符刑法310条毁谤罪,按大法官释字509号,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 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故我推测系因私法上纠纷而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动吓被告 或可于开庭时向审判长叙明<请参阅刑事诉讼法326条>
刚刚看完楼主所附之网址,里面看到第6页有人有附上刑事答辩状,写的真的是令我佩服不已,无论态度及论理及用法上恰到好处,不知道楼主既已有示范案例可用,应可在露天讨论区求得该位高人之助,既是拍卖讨论区讨论 应该对于买卖之事 可有相当之助益,且经由多数网友讨论 或有意外之获,惟仍不解,楼主未付所生事端之网址,让人得窥探来源去末,对于讨论更可增其正确性,不致有离题无益之扰, 经反覆审视楼主所提,对方仅要求楼主就其所为发言致欠,就非关当事人的我来看,或许楼主有权发表言论评判服务态度不佳,但既已使用"烂"字表达强烈不满,对于买卖不成仁义仍在,好像有点感觉过头了点,如能给于对方心情上之舒适,稍予退让免去兴讼奔赴之劳累,也未尝不是解决之法,让步非是单方委屈忍辱,而是双方谋求解危纷争,除对方要求甚为无理,立于和平立场,楼主所持没错为何须道歉之立场,何必为这无实益的缘由,而增添您多日的不变,若假设您是承办本案检察官,您审酌一切事证,假设无必要之起诉,您对于占用司法诉讼资源之告诉人,您会给于怎样的态度,是给于劝导还是积极办理起诉,对于被告只因不愿道歉而走上法庭,虽胜诉但已失去宝贵时间,如败诉可能面对牢狱之灾或是缴交罚金之处罚,而伤神不已,睿智的楼主 相信您应可判断孰优孰劣,
请参考专业律师之专业建议,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真正情况之解决方法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24 01: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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