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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于 2011-03-23 17:04 发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48条 行政契约自愿接受执行: 请问前辈,行政契约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是什么意思? 得以该契约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又是什么意思? 另外政府若不履行契约内容,相对人该如何救济,若是人民不履行契约内容,而契约并未约定自愿接受执行,政府该如何请人民履行契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