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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网路上之法神的解释,个人以为较为详尽,特别是大法官解释的部份!这也就是非司法特考中,所会产生的模拟两可的答案!个人猜测有可能出题老师将「衡平原则」写成「衡平性原则」,而个人认为,出题老师应指的是「衡平原则」之义意!但大法官却有针对「衡平性原则」进行解释!
Q:下列何者非属比例原则之内涵? A衡平性原则 B适当性原则 C必要性原则 D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则 考选部公告的答案是A
【分析】
一、衡平性原则的意义:
衡平性原则系指手段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也就是说,所采取的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或手段必须与所追求的目的保持「适当」、「正当」、「合理」或「均衡」的比例关系,所以衡平性原则在比例原则的脉络下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不论我们是从反面的角度来判断手段与目的间是否不成比例,或者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判断手段与目的间是否维持适当比例,我们都必须针对手段所侵害的利益以及目的所满足的利益加以衡量。因此,衡平性原则或狭义比例原则其实指的就是效益主义的利益衡量要求。
二、吴庚及翁岳生教授均认为比例原则有广狭二义,其中关于衡平性原则﹙即狭义比例原则﹚系指行政机关之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判,其所采取之行政手段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显失均衡。换言之,所选择之手段对于人民所要付出之代价与得到之公共利益价值要相当,始具有合法性。
三、本版作者认为:
(一)依该题字面上而言,A、D应均给分,因为由上述两位大法官的书上而言,A、D的意义应为相同。
(二)依选择题「选择模式」而言,A并非完全正确,因为衡平性原则尚包括刑事政策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及「追诉裁量权」,也就是说衡平性原则乃广义的原则,非但存在于比例原则下的子原则,更可以独立于行政、司法外之「利益衡平」之原则。
(三)综上所述,B、C、D的答案为行政程序法第七条之三个子原则,而A的部分尚有解释之空间。
编按:惟本题严格而言可以送分,若释疑时间尚未逾期,考生可以拿吴庚或翁岳生教授的书向考选部申诉。
另外,尚有针对「衡平原则」之解释!
在我的学习式六法有找到关于衡平责任的说法: 「衡平」之概念,系在实现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济途径已穷,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发生时,经法律特别明文规定,令义务人负此责任,即为「衡平责任」。我国民法所规定之衡平责任仅有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两个规定而已。
它的适用在于,以一八七条来说,当一个损害已经发生了,而加害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人,他需要负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行为时有识别能力、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他的监督有疏懈的情况之下
因此,举例来说,如果有一个人被一个小孩子骑脚踏车给撞死了(有点夸大,但世事难料) 这个小孩子可能是智力有问题,而且他的家长对他的看顾并没有疏懈(例如都有好好看他在公园骑脚踏车) 但这个人还是被撞死了,那应该怎么办呢?
这时候法院就可以因为这个人的家属声请,斟酌行为人及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这个时候的考量可以先不去想「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 而是用人性的观点去看 那个智力有问题的小孩不是故意的,家长也没有疏失 如果被撞死的人要担负一家七口的经济责任,家里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 因为被撞死,而使得他的家人因此而陷入经济困难,是否值得同情?
这个时候再设定一个条件,就是那个智力有问题的小孩一家是非常有钱的 在比对之下,您会不会觉得在「道义上」,他们也该负点责任?
所以这一条就是针对类似的情形所生的
可谓之是一条非常有人情的条文
至于「斟酌」二字,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 裁量权的用法并不是漫无限制,大抵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去斟酌的事项才能去行使 要细察「斟酌」的限度到底到哪里,恐怕就是个人的问题 你觉得害一个人毁容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但也可能有人觉得没有那么严重,会有认知差距 有时候你觉得某个损害赔偿的金额判赔得太高了,很可能是法官佛心来着的
关于「裁量权」的问题很大,许多学者会专门去研究 在下智识浅薄,大抵就回答如上 如果有想到其他的,再另行补充
如有错误,并请网友热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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