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 中止犯
甲原本要杀死乙,在砍杀乙之后,甲见乙伤重,突然心生悔意,于是急忙电召救护车送乙至医院,虽然乙在医院接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1-24 15:1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纯在于当中止未遂碰上因果历程错误,解结果之发生不可归
责与行为人之时.....也就是未遂之下还是可以是用27条所谓之准中止
犯!结论有两个可以选:肯定说跟否定说!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4 21:1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德国通说系以客观可归责性来判断,如有客观可归责性,不但不成立中止犯,而且根本就是既遂。

如果无客观可归责性,则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如医院大火之例,该结果之发生与行为人无客观可归责性,此时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中止犯并没有要求结果一定不可以发生,他主要是要求未遂犯的情形下,有中止行为即可,而未遂犯系因无客观可归责性而成立的情形下,虽然结果依然发生,仍可以成立中止犯,否则他的中止行为因为不可归责于他的事由导致发挥不了功能,而因此就仍要依未遂犯来处罚的话,可能会减损成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5 01:51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11-24 21: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个问题纯在于当中止未遂碰上因果历程错误,解结果之发生不可归
责与行为人之时.....也就是未遂之下还是可以是用27条所谓之准中止
犯!结论有两个可以选:肯定说跟否定说!

可是准中止犯的前提必须是既了未遂,也就是结果未发生
依大大所说,未遂之下还是可以是用27条所谓之准中止犯,是怎么看的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1-25 16:3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白话版吧:
会是用准中止犯是因为=准中止犯因为人(被害人)不是行为人救的,
还句话说:我的积极防果跟及果不生,没有因果关系!就此而言,人是
我救的(但未脱离危险)结果有外例介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相对的:我
的救助跟被害人的死亡也是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以动用的法条不会是中止犯而是准中止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25 21:07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了!
谢谢Q大的白话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1-25 22:1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以前也是以为此类型是准中止犯,后来看了德国学说(WESSELS)后,觉得应该是中止犯。

27条第1项后段的结果不发生,我现在会把他解释为

犯罪的结果不发生

例如在本例犯罪结果就是指271的杀人结果也就是乙死亡。
也就是中止犯─犯罪结果未必不发生 
       准中止犯   犯罪结果一定不发生

而本例不成立准中止犯就是因为结果仍然发生。

结果不发生与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该是人没死跟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而不会是死亡跟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大约想了1年多才约略能分清楚。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26 00:23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6 00:14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L大的分享~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1-26 22: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18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