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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rdinator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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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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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隐私权及有效证据问题??
各位大大您好~ 小弟我这边想请问几个问题.. 

1. 假如甲得到乙的某网路聊天室密码(非乙提供,而是甲擅自取得,同时甲自身在此聊天室也拥有帐号),而乙始终不知情。 

但是如果丙偷看甲的聊天记录得知甲擅自取得乙的密码,而且告知乙,此时如果乙要提告甲侵害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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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oordinator在2010-10-14 01: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10-14 01:43 |
司法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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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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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觉得可以告甲刑法第358条: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此为告诉乃论.其实丙不用作证人,证据可以查登入ip.

2.丙做偷看的动作不知是否有变更乙之电磁记录,若有,乙可以告丙刑法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为告诉乃论.

3.例如窃听老婆与他人外遇之录音带不得作为证据,但被绑架之家属与绑匪之录音带可作为证据.若丙的证据来源是再一次的侵害了乙之基本权,就不太会被采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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