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不作为犯乃刑法15条~~~
1甲身分上有15I保护者保证/15II监督者保证所以绝对有跑不掉得作为义务
2谈防果(作为)可能性:我是不支持这个理论,因为犯罪论本就有责任上期待可能
性的探讨。所以何必呢~~
而且刑法15一项用词不该是适用『能』防止而
不防止而应该是用『应』防止而不防止才对。
3主观上有重伤未必故意客观上有不作为之行为产生同作为犯法生重伤相同之结果,
所以甲是278重伤罪之15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紧急避难~~~~
1避难情状可否出行为人之故意过失!!!实务说不行的,因为他叫『最高法院』所以
官大学问大(72上7058决)何必呢~~
。学说上能否对于故意过失之自
遭危难行为主张紧急避难对于蓄意者当然不行,然而非蓄意者之故意及过失自遭危难
应该要着重于法益及手段横平。所以非为蓄意而故意或过失自遭危难者,要依据个案
判断叫为妥适。(不过可主张机率比较大的是过失自遭性为难,因为学界有提草案)
2当然实务见解说不行啦
三义务冲突~~~~
1义务冲突的情状不得出于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
2所以别玩了
四责任上期待可能性来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