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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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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准中止未遂

甲出于杀人故意,将乙从山崖上推下,幸乙攀住崖边的树枝。
A、甲突然心生悔悟,离开现场找来藤蔓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B、甲认为乙死定了,于是离开现场,但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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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1 19:1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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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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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实准终止犯的时间限制,若被害人还没死亡之前,当然都计于内;但是
 有一种情形是学说所致,就是准中止犯碰到因果历程错误,乃被害人之死
 亡出于非加害人之行为所致,且加害人仍为积极之防果行为,虽然实务界
 解使以普通未遂论;惟,学说见解上,准中止犯之履行及结果不生之间本
 无因果之判断且结果也不具可归责行为人,并做出积极真挚的防果行为,
 当然能适用准中止犯。
二整理:在正常因果里面,是以断气前为限制;反之在因果错误里,学说
 上结果非出行为人所致仍有中止犯之是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1 19:41 |
凡思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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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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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C 情形题意不明,关键在于是不是可靠有效的防果行为,

要是乙被救起来后,甲才心生中止念头,去为防果行为,那这还那算是有效的防果行为吗?

就如同中止犯的中止行为,要是等到犯罪既遂,才心生中止念头,去为中止行为,

那也不能算是刑法能优惠的中止行为。

(二)与其说是时间限制,不如说是能否成为刑法优惠评价的行为!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1 21:12 |
sandy_ju2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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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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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有几点,本例中有问题者乃─真挚的努力为防果行为:

这一点其中有包含两个条件:
(1)积极性:不区分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一律要求行为人除了须消极放弃外,亦须为积极阻止结果发生之行为。
(2)相当性:行为人所的行为,须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之行为。

虽然准中止未遂不必区分既了或未了,不过还是补充一下:
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通说及实务见解乃依行为人主观上所判定。

综上,题目中B或C的结果应该都是一样的,都是成立准中止未遂。

个人小小的见解,有错误请指正~~ ^_^

表情


只要真心诚意的祈祷

愿望就会成真!!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2 15:41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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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请教:通说及实务见解乃依行为人主观上所判定
是否由法院依客观事实,以一般通念评价之事后判断
决定该行为人行为时之评价判断
亦即
法院应依一般人观察该事实而为价值判断
或者,仍须完全探求行为人之真意??
希请前辈不吝指导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9-02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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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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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依一般人观察该事实而为价值判断或者,仍须完全探求
行为人之真意??

其实不管是行为之主观抑或客观要件,都是以客观事实为断!
因为不法是客观的,主观要件也不可能直接看得出来,是从一
个行为人所做之行为,法院当以客观的角度审查。但行为人主
观真一不用探讨嘛?答案是否定的,在刑事诉讼上对于被告犯
罪事实及是用法律,全赖证明力之强弱,之外还有一个制度叫
『交互诘问』,来形成法官判决之心证。虽然客观事实好像对
行为人主观评价不重要,愚见认为是因为命名的问题。其应该
是说行为人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一切由客观审查,而且我认为
客观事实所指的是,以客观『行为』/『证据』/『辩论』等
事实去定义犯罪行为人主观及客观


虽然说每张判决法官都已客观第三人之力场下判决,但多少心
证之形成仍是有法官主观评价的要素存在。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2 22:25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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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认为乙死定了,于是离开现场,但走没多久即心生悔悟,马上打电话报警
,并赶紧回现场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C、甲认为乙死定了,于是离开现场。甲开车回家时突然心生悔意,打电话报警
并折回现场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
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9-03 05:24 |
sandy_ju2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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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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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kkahon_1 的问题:是否由法院依客观事实,以一般通念评价之事后判断
决定该行为人行为时之评价判断

我个人的见解是这样的,在区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时采取主观说,其意义就是完全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想像为依据。举例来说:

1.甲想用喂毒药的方式杀死乙,此毒药要吃到7颗才会发生死亡结果,于是甲从第一颗开始喂,喂到第五颗时心生悔意,决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遂赶忙叫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所幸乙经过治疗后已无大碍。---->从甲的想像来说,毒药是要喂到7颗才会死,喂5颗并不会产生已死亡的结果,所以此时甲的行为是未了未遂。

2.甲想用喂毒药的方式杀死乙,此毒药要吃到7颗才会发生死亡结果,于是甲从第一颗开始喂,喂完第7颗时看到乙倒地,口吐白沫痛苦挣扎,遂心生悔意赶忙叫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所幸乙经过治疗后已无大碍。------>从甲的想像来说,毒药就是要喂到7颗才会死,此时已喂到7颗,即是既了未遂。

3.[变化题]甲想用喂毒药的方式杀死乙,以为此毒药要吃到7颗才会发生死亡结果,但其实此毒药是伪装的糖果,吃100颗也不会死。于是甲从第一颗开始喂,喂完7颗后看到乙昏昏欲睡,以为乙将要死亡而心生悔意,遂赶忙叫救护车载乙去医院,乙当然毫无危险。------>甲主观上认为此毒药就是吃7颗会死,所以是既了未遂;不过这题再讨论到中止未遂前须先讨论不能未遂的问题。假设不能未遂成立,便不须再讨论中止未遂。

4.[变化题]甲想用喂毒药的方式杀死乙,以为此毒药要吃到7颗才会发生死亡结果,但其实此毒药是天下第一毒,只要吃5颗就会死,于是甲从第一颗开始喂,喂到第五颗时心生悔意,决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遂赶忙叫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所幸乙经过治疗后已无大碍。------>甲主观上认定此毒药要7颗才会死,故只喂5颗并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故此例中甲之行为是未了未遂。

以上,个人的小小见解提供各位参考,若有错误请帮忙指正。 表情


只要真心诚意的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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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3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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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疑问,请教大大:
如果区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时采取主观说,其意义就是完全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想像为依据。
那么例题中决定几颗毒药会致人于死是否也应由行为人主观想像决定?
举例来说:
例1.事实上7颗毒药致命,甲主观人认为7颗致命,喂食5颗,送医获救。→未了未遂
例2.事实上7颗毒药致命,甲主观人认为7颗致命,喂食7颗,送医获救。→既了未遂
例3.事实上不会致命,甲主观人认为7颗致命,喂食7颗。→不能未遂
例4.事实上5颗毒药致命,甲主观人认为7颗致命,喂食5颗,送医获救。→未了未遂

这里会不会变成,甲一旦有主观下毒犯意时,即主张100颗毒药才会致命,其结果一定是未了未遂?
又,事实上判断多少毒药才会致命,不是应属客观判断为依据吗?
所以区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时是否应该也有客观判断在其中?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9-03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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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的主观论,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为做到了
最后的杀人行为去区分『既了』或『未了』。

不过我比较支持有客观论去审,一但行为人做到即可达成结果之行为,
不论其主观认为是否为最后一个完成杀人的行为,只要做出的行为足以
完成结果,就是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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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3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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