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夫妻共同财产制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4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orce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夫妻共同财产制
第一千零四十条
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订立共同财产制契约时之财产。
这条文中的法律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5 21:47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22
分享:
▲
▼
1.第1040条,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例如:
(1)第1039条:夫妻之一方死亡时
(2)第1012条:变更约定财产制
(3)第1009~1011条等...
2.第1040条,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第1039条,夫妻之一方死亡时的情形。也就说,『一方死亡,生存之一方不是先取回订立契约时之财产,而是取得共同财产之半数』。
我想楼主可能将前提弄错了,这两条的前提是夫妻已经约定『共同财产制』。
1039条的意思应该是说,虽然约定夫妻虽约定共有财产制,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仍有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适用。
而1040条的意思是说,共同财产制关系消灭时有特别规定时先依特别规定,无其他规定,夫妻得各先取回特有财产(1040Ⅰ),之后再分配共有财产(1040Ⅱ)。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x
0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8-26 08:38 |
porce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
举例来说:
甲乙为夫妻,结婚前甲有财产300万,乙有财产100万,两人于98年结婚时约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制,甲于99年中死亡,遗留财产为98~99年间劳力取得之财产100万,乙另继承财产500万。假设,甲之继承人仅有甲父、乙二人。
以这个例子来说,两人之共有财产为1000万
(1)
乙先取回婚前100万,
余900万作夫妻财产分配再取得450万
剩下450万与甲父平分再取得225万
所以一共取得775万
(2) 1000万之半数归乙→取得500万
半数与甲父平分→取得250万。一共取得750万。
哪个是对的呢,还是都错了,乱了乱了...
x
0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7 17:57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22
分享:
▲
▼
1.法定财产制以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作为区分,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制是以特有财产及共有财产作为区分。所以在本题中婚前财产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2.乙继承之500万是否为特有财产?
依民法1031条之1第2项规定:以赠与人书面声明为准。
3.所以如果乙受赠之遗产赠与人未书面声明为乙之特有财产,则
甲乙共有财产为1000万,甲死亡后,500万归属于乙,甲之继承人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条规定,甲父、乙各继承250万。
所以甲父应继承250万,乙得主张750万之权利。
4.如果乙受赠之遗产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乙之特有财产,则
甲乙共有财产为500万,甲死亡后,250万归属于乙,甲之继承人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条规定,甲父、乙各继承125万。
所以甲父应继承125万,乙得主张375万之权利。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x
1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8-27 20:56 |
porce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呃...再延续上面的例子问个问题,如果今天是甲乙两人离婚,乙继承之遗产也不是特有财产,离婚时怎样主张权利呢?
是依第1040条,甲先取回300万,乙取回100万,剩下600万再一人一半吗?
x
1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8-27 22:12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0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