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wy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主物与从物

下列何者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8-16 11:34 |
ntustc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第68条规定之要件有:
1.非主物之成分(即与主物为独立者,就是有两个所有权)
2.常助主物之效用(及恒助主物之经济效用,具功能性之关连,而居于从属关系)
3.主物与重物同属一人(两物所有权同一人所有)
4.须交易有特别习惯习惯(如买饮料时保丽龙杯并非从物)
依题目
(A)眼镜与盒子------符合上述要件(买眼镜时会送盒子,但不收也没关系)
(B)窗子与房屋 ---------与要件1不符(窗子是成分)
(C)原子笔与笔心 -----------与要件1不符(笔心是成分,有人说笔心是独立物可分别买,可独立买那就不是从物了)
(D)汽车与轮子 -----------与要件2不符(无从属关系会分开卖,备胎才是从物)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6 21:08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是A
眼镜与盒子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8 15: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5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