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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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施启扬民总二四七P 所谓信赖利益,即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所受到损害,又称消极利益 所谓履行利益,即因意思表示有效所能获得的利益,又称积极利益
而法条中,并未有所谓消极利益与积极之益或固有利益此法律名词 依民法二一六条I项,损害之范围有二种(郑玉波债总二九八P参照) 1.所受损害:即积极的损害,为既存的法益因归责事由发生,以致于减少(即履行利益) 2.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即若无可归责之事由发生,势必能取得之利益,白话说,就是还没拿到手,但只要不发生这件事,就能取得这项利益(信赖利益)
查阅最高法院判决,只找到二笔有关固有利益之关键字(98,台上,1961 ;93,台上,695),且由其内容观之,所谓固有利益应是指履行利益或包含在履行利益中,为受损害人原本存在之利益,而大多判决是采用履行利益这个名称(共有三十六笔资料) 例如93,台上,695判决文中有谓: 按物之出卖人就买卖标的之给付有瑕疵,致买受人之履行利益未能获得满足,而无加害给付(即因给付有瑕疵或不完全,致买受人之固有利益受有损害)之情形,由于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下已就出卖人所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为特别规定,原则上自应优先于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债务不履行之一般规定而为适用。
关于积极,消极利益之判决97,台上,362: 按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定有明文,此项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如因票据之签发而取得金钱或其他财产)及消极利益(如签发票据以代替既存债务之免除)在内
结论是:由判决及学者见解中得知,消极利益包含固有利益及信赖利益这句逻辑显然不通 = = 因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积极利益 且积极利益又不仅指履行利益,或消极利益不仅指信赖利益 至于要怎么用比较好,建议还是条文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最保险,还有就是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因判决多有用之) 而消极利益和积极利益,个人比较偏向判决中所言,单纯指财产的增减形式,例如,得到一个便当是积极利益,而吃掉便当是消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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