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787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andy_ju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有认识过失 v.s. 无认识过失
过失犯依刑法14条可分为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

但在写题目时对于这个分界点有些许模糊

以下呈上两例,还请各位朋友帮忙解答!!



1.甲为铁路平交道管理员,平常的工作就是当接收到火车要经过该地区时,把栅栏放下来避免
 
  其他车子闯路平交道造成危险;某天晚上甲于执行业务时,因为天气寒冷故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只要真心诚意的祈祷

愿望就会成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5 14:04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认识的过失--> 能预见
无认识的过失--> 无预见

1. 依题意,甲主观上无预见,虽非故意,但按其职务工作应注意(火车经过时甲要放下栅栏),并能注意(甲有能力放下栅栏),而不注意(甲因疏忽不小心睡着了 表情 ),是为无认识的过失

2. 就客观事实而言,甲驾驶时为身心疲惫及睡眠不足的情状,有回避可能性却不回避,不顾危险仍继续驾驶,以此来判断甲具有低估这种危险及高估自己的能力,以为不会发生表情 」的主观想法,即为有认识的过失


若有误请指正^^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9 23:18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5 17:50 |
sandy_ju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解惑!! 表情


只要真心诚意的祈祷

愿望就会成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6 22:49 |
patily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丶甲应是有认识过失,因若未有(喝了点酒御寒)之题示,则就如上述所言,为无认识过失。但就一般常理,喝酒御寒会让身心属较松懈状态。因此甲有预见喝酒后可能会睡着之认识,但甲确信自己喝酒后不会发生睡着之情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8 09:22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atilyn 于 2010-07-18 09: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应是有认识过失,因若未有(喝了点酒御寒)之题示,则就如上述所言,为无认识过失。但就一般常理,喝酒御寒会让身心属较松懈状态。因此甲有预见喝酒后可能会睡着之认识,但甲确信自己喝酒后不会发生睡着之情况。


在下认为
题目中....因为天气寒冷故喝了点酒御寒 ---> 行为人是因为天气冷才喝点酒,目的是为了让身体暖和而喝酒,不是为了让身心松懈而喝酒

(经科学证实,喝酒是不能御寒的,在不停喝时会觉得身体温暖,但在酒停下来一段时间后,反而会感到身体发冷,那是因为体内热量散发的太多,致体温降低的缘故,况且,天气寒冷时喝酒,社会新闻常报导有人因而失温或致死,并非身心松懈而睡着所以,一般人认为喝酒会御寒,这是不正确的观念,如果真的要说的话,甲顶多认知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8 15:51 |
sandy_ju2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patilyn大大的论述和我一开始的想法一样

依法条文字来看,所谓的有认识过失,一般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能力采取了过度的自信

在考题所给的答案中.这两题都是无认识过失,但并没有清楚的解释

个人认为第一题,甲喝酒的行为似乎成为了判断过失种类的关键点

daphne23大大是一目的取向来判断喝酒的这个行为

确实,若依此见解,判断点也就不用往前拉到喝酒时

而patilyn大大则是把判断的时点拉到喝酒时来讨论

这是小的观察两位的叙述所下的粗略见解,有错误的地方请见谅

然而,判断的时点差异似乎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就此而论,小的似乎又有些疑惑了......

希望大家一起来探讨~~
表情


只要真心诚意的祈祷

愿望就会成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9 12:16 |
辛苦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认为:觉得应该不会有事发生 就是没有认识 .

对车开进来跟火车对撞 还有对朋友会摔出车外  这两件事都是没办法预见到的.
没法预见,却发生了.为什么发生?因为你的疏忽.你能不让事情发生的.
所以,你能不疏忽就能让事不发生.你专心点就好了.
你为什么不专心?睡着了吗、还是醒着的?
原来你睡着了。故意睡着的吗?喔 是不小心睡着的喔...

 虽然事实上事后我们可以说你当初不要睡着 不要疲劳 
可是睡着跟疲劳都无法预见到一定或可能会发生什么事
只能说就算是发生  也非你所愿 .
因为我们不能预见任何事
但能预见对你的工作 你睡着了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事.
所以这预见是什么东西?
 没办法预见    却又说能预见...
 
若真要论有认识
应该是看到车进铁轨了却觉得火车还没到而 继续睡
亦或知道这样开下去可能会翻车了还继续开 ???

所以
是否对事发 没意识到、觉得应该不可能吧...就是没认识.???

或是投机一点
遇到这种题目:不小心睡着以后所发生的事,主观上写成无认识过失就对了.
管他认识的内涵是什么....考试才不会对这种过失考的这么深入勒.

写的很乱...用词也不精准.
有人可以更浅显的说清楚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9 15:00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的比较直接,无认识过失的判断点就是如同条文所说的-->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谈喝酒则是题外话

我也觉得考试不会对过失考的这么深入耶,
这个部份,就交给有兴趣的大大们探讨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9 21:58 |
taipocat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与patilyn之看法相同…
1、应该是有认识过失(懈怠过失)
2、应该是无认识过失(疏虞过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20 09:03 |
liton44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都从主观论的话 那有认识过失就可以删除了吧 表情

两题都是从一般客观的认知
在执行职务时 不该为 也不可为之行为 而行为人又消极的放任风险之发生

从客观去讨论如果说是间接故意也不无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7-22 22:51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7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