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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适用何种法律?
想请问各位法律高手,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电脑帐号密码,而窃取他人线上游戏之虚拟宝物,是否适用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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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10 17:4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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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所云
敝人觉得很有疑问
玩游戏本就会有当然如此设计
以此为由 探讨游戏角色因玩家在游戏内所做攻击因而使角色经验值下降
个人以为这是过度延伸扩张法律所保护之法益 显系误解
当然仅止于本人对本件事看法 不代表真正如此
游戏内容规则皆系玩家同意
今欲以此为由探讨法律 有点怪异 照此理由
连怪都不可以攻击玩家角色 不然会照成玩家角色死亡经验值下降
您需好好自己研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0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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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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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觉得游戏玩过了头
就已经不是法律不法律的问题了.. 表情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7-11 17:06 |
zoo37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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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各位法律高手,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电脑帐号密码,而窃取他人线上游戏之虚拟宝物,是否适用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因实务有案列出现。另外我想求助的是当线上游戏人物遭人砍杀而损失其虚拟宝物或是虚拟人物升级之经验值,可是用何种法律?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有哪位大大可以帮忙解答一下。感激不敬^.^


第一:游戏本身设计固然有其一定规则,玩家遵循是必然,然而虚拟人物与虚拟怪物之间之打杀是游戏本身设计,而虚拟人物与虚拟人物间的砍杀是否有违游戏本身之设计,乃须看游戏本身之规则而定。
第二:<过度延伸扩张法律所保护之法益>?虚拟之物依其实务所判之案列得知,已非大大所谓过度延伸扩张法律所保护之法益。虚拟物品在现今各款网路游戏的发达下,其虚拟物品已可换取相当等价值之金钱动辄数千、数万,故非以虚拟物品看待尔尔。
第三:依其民法可知损坏物品是需赔偿,如能恢复原状即可,但无法恢复时就其赔偿金钱。然虚拟人物、虚拟物品均是利用其时间、金钱(游戏点数卡)等所堆砌而成,遭受<无故>之虚拟人物砍杀,造成损失虚拟物品、虚拟人物经验值,其损失要向何人求偿?
第四:游戏固然是游戏,但现今以游戏维生之人大有人在,如这些人的虚拟人物均遭受无故虚拟人物砍杀其损失不就自行吸收,真的无其法律可依循求偿?那是否可以直接向其游戏公司求偿呢?
第五:感谢各位大大的回应。希望有更多法律专长之人,可以给小弟一个叫正常的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13 15:51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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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所云
1 游戏亦为程式码所生 ,设计方向功能亦为可定,故我认定玩家间可以互相PK
亦属正常,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是对方玩家脚色死亡 皆包含
2.游戏中之宝物 是因后来网路发展成可以买卖, 这可以买卖之契约关系 属私法自治 ,合法
但是否得以法律论处(刑法或民法),以目前现况 ,浅见认为好像没有,若真要去探究,或许民法
侵权行为可以讨论,但以民法的权利中无体财产中 ,似乎又与游戏中不符,b如何展现,浅学不
知亦不懂,请赐教,
3 您都已经所谓游戏,游戏目的在于娱乐,立法目的在保护值得保护法益,如果玩家之角色被玩家
间互相在游戏中攻击,你要警察直接迳行逮捕吗,造成损失,你要玩家赔你,这各跟我的认知,
  实在存有太大差距另外刑法最后一章之情形,应无适用之余地,在依您所提,游戏中以时间甚至
是花钱买月卡所练成之角色受攻击掉等,这是您自愿做投资,其他人无责任因您此种说法要负
责,如依此论,股票族一有人发表义务而真实言论而受累跌价,股民哪各不花时间投资做功课,
他们可否因为有人发表言论主张侵权而求损害赔偿,您要依民法何种法条
诉请返还,是游戏者或游戏管理者,故意或过失,或与有过失,该负轻过失 重大过失 抽象过失
意或衡平责任,您亦欲使用哪一部法,对玩家或管理者主张,您说宝物有上千或万元计数,浅学
请教大大您一各问题,您的长辈有认知到这一点吗?若有,若有,在请教您,他的价值认定是否和
您一样,浅学简单说您或许认为价高,而我认为无价,若立法者认为有价应于保护,我想很快就
会有一部游戏保护法,只是您认为有次必要吗?请您赐教
4 您若要向游戏公司求偿,您要求偿标的物为何?恢复原状 亦或金钱赔偿, 民法上赔偿方式已恢
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想问您,你要以游戏公司未尽管理者责任诉以债务不履行吗
您的具体理由是游戏公司程式设计不当致其财产受损,你若要以刑事法规论以毁损罪不作为犯
亦或民法债务不履行,请您指教您宝贵意见,浅学对您的论点相当欣赏 表情
5.再依刑法谦抑性原则,游戏本就为娱乐性质,带有刑罚色彩之普通法或特别法应不于涉入为妥,否则恐有以刑逼民可能,另民事法部分,浅学所学甚少,不能与有特别见解之楼大相论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6 13:5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4 00:5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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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视其是用如何方式来获得密码,以目前一般的模式多用木马程式来盗取密码,则有成立刑法360的可能。


2.这个问题要看各游戏的条款而定,如果游戏条款跟各玩家已经约定不准PK,那么遵守条款的玩家应有权利跟游戏公司求偿(请求权基础为契约请求权),反之,游戏条款未作约定,或者游戏设计已经含有PK打斗的设计与功能,那么原则上并无权利向游戏公司或其他玩家求偿。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4 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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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阁下之论点,深感同意。
发表此篇文章,是鉴于网路游戏盛行的时代,是否需要向大大所提修一部(游戏保护法),这并非像我们这种市井小民之责,更何况立委诸公们,应该还未发现这区块的票仓吧!
也许是虚拟游戏吧!所以没有人重视。不像买卖物品遇到不合理之情事时,可诉诸消保官,以求公道。
如果没有记错韩国好像就有为虚拟游戏设立一部法律来保护虚拟世界的一切......!
假如台湾的立委诸公能替网路虚拟游戏来立一部法律,热于此道之人当然会举双手赞成,因为一款虚拟游戏线上人数会有多少人立委们知道吗?。
反观,可能吗?应该不敷成本效益吧!更何况虚拟游戏是属于弱势一族吧!没人会理会的...
但是,以长久观点而言,类似问题势必会更为增加吧!l问题增加应该也无济于事.....因为没有人会重视的。
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小弟深感受教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7-26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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