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rocker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非法持枪杀人
Q
甲为纵贯线上黑道大哥。某日,为赴宴而将车停放于餐厅地下停车场。甲刚下车,即发现四周情况有
异。甲以为被警察埋伏包围。对方乙首先开枪,甲即掏出随身枪械迎击。事实上,乙不是警察而是黑道
中人,为抢地盘而欲置甲于死地。警察获报黑道火拼,随即大对人马包围现场。甲乙不愿束手就擒,因
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0:0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颗子弹! 表情 表情

双重因果.系指两颗子弹皆可致命,才会两者皆为既遂

如果仅有一颗为致命,另一颗仅中手,又无法辨别是谁打的,
个人认为,两者应仅为杀人未遂罪

应该是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01 21:3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
甲为纵贯线上黑道大哥。某日,为赴宴而将车停放于餐厅地下停车场。甲刚下车,即发现四周情况有
异。甲以为被警察埋伏包围。对方乙首先开枪,甲即掏出随身枪械迎击。事实上,乙不是警察而是黑道
中人,为抢地盘而欲置甲于死地。警察获报黑道火拼,随即大对人马包围现场。甲乙不愿束手就擒,因
而与警方三方开枪互击
。结果,乙被甲开枪击中而毕命警员丙身中两枪而殉职,事后证实,丙身上有
甲乙枪支之子弹
,只是无从获知中弹之先后。枪战后,甲以受伤,乃枪夺丁之机车逃离现场,但因技术
不佳摔倒而被逮捕,机车起火爆炸。试问甲之罪责。



甲开枪射杀乙的行为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因为甲为刑法第187条非法持有枪炮弹药
能不能阻却违法跟甲持有枪械无关
且甲行为时误以为乙为警察,不知乙系先行开枪的现时不法侵害是刑法271条第1项的构成要件该当。
所以甲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从杀人罪处断。
持有枪械和杀人未遂之竞合,实务和学说似乎见解不同,这边留给其他专业的补充。

而丙中甲乙枪弹系为双重的因果关系,所以甲和乙都系刑法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
这边题意不明,罪疑唯轻,认定双方未遂;除了看中弹之先后,亦要看致命之原因(ex.谁打中要害)。



抢丁之机车系刑法第325条
这样对吗?

抢机车只是为了逃逸方便(用了就丢),还是为自己不法之所有?
小弟认为是前者,故不成立325



个人以为,撇开枪枝问题(这部分我不懂) ,甲成立1个杀人未遂和1个杀人既遂,数罪并罚


表情有错误还请多包含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7-02 04:4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2: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如果你解题认为甲没有正当防卫的防卫意思而不成立阻却违法事由,你就还要注意有无成立客观阻却违法事由要件的情形,如果有(如本案),她就是在考你2阶跟3阶的差异,考你是用对立的模式处理这个争议还是去调和折衷她。

因为3阶论者大致如你解题的模式,会认为不该当阻却违法事由,所以成立271I(杀人既遂)但由于有客观阻却违法事由的事实,从而会以57来量刑减轻其刑。

而采2阶论者,则会认为负面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从而成立杀人未遂(阻却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上述2者如采坚持己说的看法则会形成数十年来的典型争议类型(许玉秀与黄荣坚的笔战争议)

如你有法调和2说也许能拿到高分,因为从体系而言,不论你采2阶或3阶,出来的结果应当一致。

2.个人试认为3阶论有包容的空间,也就是在客观归责性上去论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因为当他作杀人行为时就已经破坏法律秩序,从而升高自己受害的风险,因此如果该风险够高到容许甲的反击行为,那么甲的反击行为是不是可以相对来说是法所容许的风险呢??

3阶论者如在此论述的话应当能发展出与2阶论相同的结论可能,也就是说用3阶论还是可能推出杀人未遂的结果来,差异只是标准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其实正正就是2阶论者被攻击的地方。(3阶的客观归责性与2阶的负面客观构成要件其实不是都一样不确定而赖学说补充吗)

而3阶只是把这个不确定拿到量刑(利用57来解套)去处理而已!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2:45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uciferydog大精辟解法 表示赞同
甲乙开枪 造成丙死亡
若能证明证明哪枪为死亡因果就能以杀人罪论楚
不能证明 浅见认为才有双重因果适用
因为违反社会整体法规范 对警察丙之执法行为
故甲不能主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
甲对乙开枪 造成乙死
论以刑271
又持有枪持非法之所许 违反枪炮弹药刀械条例
甲 2个杀人罪既遂(或一杀人既遂 ,一杀人未遂) 一非法持有枪枝罪 ,数罪并罚
最后参酌刑57条 论楚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3: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边小的有所小小的疑点:
所谓防卫意思:乃具备防卫自己或他人权益即可抑或需完全认知客观防卫情状
       具备不法性??

甲对乙
就三阶论:仅多减免其责
案二阶论:以杀人未遂论(够酷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23:11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目的犯罪理论
在犯罪理论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中,导致各要素从新定位并成为理论发展分水岭的
关键, 要属目的犯罪理论43 。这体系主要是受到Welzel 目的行为论( finale
Handlungslehre)的影响,目的行为论在思维基础上抛弃过去抽象的思维模式和价值
相对主义,主张行为本质的要素在于预见结果,所以人的行为是具有目的性(Finalität)
的活动,人可以控制其行为有计画地实现目标的。再者,目的论系着眼于行为社会意涵之实质内容的探讨,而以超越古典论以来犯罪原理所强调之观念论的概念范畴为其
特色44。在目的犯罪理论横扫刑法学界之后,新古典犯罪理论几乎彻底崩溃。三个阶
层产生的根本变化如下:
1.构成要件阶层
目的犯罪理论的出现,彰显着构成要件更加地主观化,因为构成要件合致性
的判断无法忽略行为的意向,以杀人罪来讲,这意向就是故意,而故意就是目的,
在这个阶段,故意已经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此种主张是目的犯罪理论在犯
罪理论上的革命性看法45。至于在因果关系上,目的论仍承袭条件理论,只是在
检验上须进一步思考行为人能否对经验上的因果律做有目的的操控。
2.违法性阶层
在违法性方面,目的犯罪理论未有重大变革,实质违法性的观念被保留下
来,且经由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新的阻却违法事由可不断地被创造出来。
3.罪责阶层
目的论于对罪责的本质也是采取「规范罪责论」,对罪责的理解仍然是以期
待可能性作为实质的思维基础,此时不法意识也从故意中分离出来,行为人欠缺
不法意识与构成要件故意无干,只能视其情状减轻或排除罪责。至于「故意」不
再是罪责的要素之后,那么「过失」呢?在目的论底下,过失的内涵被切割为二:
「客观的注意义务」与「缺乏注意义务之个人可责性」,前者属于构成要件,后
者属于罪责。故意犯的构成要件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之后,故意犯与过失犯一
开始在构成要件阶层即有所区别,并非如古典理论所主张的在罪责阶段才区别开
来。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00: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目的行为论???哪他怎么坦讨过失犯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11:27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7-02 11: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目的行为论???哪他怎么坦讨过失犯 表情
这只是一段历史介绍而已=.=

话说本题....我觉得......考试作答时应该是在比掰功吧...表情
看谁比较会唬烂 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11: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