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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2 11:26 发表的 刑总-实例练习(错误论): 1.A、B是男女朋友,A为了骗B娶她,谎称其有了身孕;B为了逃避责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堕胎药。请问B何罪?
2.C拿巧克力给D吃欲胖死D(杀D之犯意),不料拿的是大陆制的黑心巧克力,D吃了之后倒地身亡。请问C何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3 10:46 发表的 : 头好痛,一直想不出来~~~~ 以下把个人脑中零碎的想法打出来: 1.客观上,甲持枪朝乙射击,造成乙死亡,两者显具相当因果关系! 2.主观上,甲对于整个犯罪事实的因果历程有误认,然而此并非如「a推b下桥,希望b淹死,b却撞死」这样的例子,可以简单认定其不影响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学说上强调主观须出于重大无知外,客观亦要「无危险」。甲拿「真枪」朝乙射击,怎么能说是无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