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7 21:54 发表的 [刑法] 不作为:
1) 甲开车不小心撞伤乙,甲赶紧从车上拿了急救箱为乙作了简单的伤口包扎,且甲正欲开车把乙送医时,
乙表示已无大碍并坚持无需就医,然后乙迳自离开匆匆赶去开会,不料,在路上伤势转趋严重,乙因流血
过多致死,试问甲是否仍成立不作为犯?有何刑责?
2) 甲经营一家杂货店,某日乙经过店门口时,刚好遇到大地震,杂货店的招牌顿时掉落砸伤乙,
乙要求甲将其送医,但甲认为并无义务,试问: 甲是否成立保证人的地位而成立不作为伤害?
3) 甲经营一家电器行专卖店,在盘点时发现有一台是瑕疵的除湿机,但甲仍将这批商品上架以1折价贩售。
消费者乙明知这台除湿机是瑕疵品,却因贪小便宜而将商品买回去,结果在使用时,因除湿机内部电路
故障而发生爆炸,乙被炸成重伤。事后,乙向甲要求伤害赔偿,甲认为是乙自愿买回去的,所以拒绝
赔偿,试问甲有何刑责?
1)没有刑责。虽乙之伤势是由甲过失行为造成,但最终乙死亡的结果是乙自己的行为所致,该结果不可归责于甲。甲只就过失伤人部份负责。
2)此题重点在于招牌之悬挂有无疏失,若一切合乎标准,那么乙受伤之结果就不可归责于甲。
3)个人以为,若甲已善尽告知之义务,则乙受伤之结果必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