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0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1题
d甲授与代理权予乙,则下列?述何者正确? (A)除另有规定外,非经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权 (B)乙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乙之代理行为,对甲不生效力 (C)乙之代理行为,有利于甲时,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于甲时,甲得否认之
 (D)甲撤回乙之代理权时,得以之对抗恶意之第三人

 
请问d        第 107 条   代理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nnie2009在2010-05-15 20: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20:0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甲授与代理权予乙,则下列?述何者正确? (A)除另有规定外,非经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权 (B)乙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乙之代理行为,对甲不生效力 (C)乙之代理行为,有利于甲时,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于甲时,甲得否认之
(D)甲撤回乙之代理权时,得以之对抗恶意之第三人


请问d     第 107 条   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后面但书   表示可对抗的是 "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个人想法:
所谓恶意与善意之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诚信原则(民法第148条第2项),民法之黄金定义!

就恶意的定义来看,可以刑法第13条之故意论(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论)!

因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须有其一定之条件,当事人始能为之!故须立法明文具有「善意」之条件,始成为之!此为表见代理之效力成立要件!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15 23: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