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6 11:39 发表的 :
个人意见,跟教科书不同,仅供参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杀丙,
甲居于「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间接正犯。
依通说,甲放任乙去实行犯罪行为,对于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险,认定已着手。
.......
今天刚好读到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见的确与书上有点不同.....^^
书本+个人初浅想法 --> 仅供参考~~
间接正犯,其构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
再者,综其间接正犯的所有构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为
单纯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观上来看,针剂里有致死毒药,乙是
知情的且也将计就计
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当初乙的意图,所以,乙不构成一个单纯的工具身份。
再者,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无自由意志和刑事责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书上写的,我觉得有点奇怪,若有误请告知),若甲成立间接正犯的话,那乙可能就无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对于无犯意或犯意未确定之人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
至于犯意,乙当初在为丙注射这件事上是没有犯意的,后来发现
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而产生犯意并进而为犯罪行为,如果甲不下毒,在这件事上乙也不会有犯意吧。
关于行为,教唆者必需有表现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决意之积极行为,始得成立教唆犯。
至该行为之内容为明示或默示,均所不问。甲乙两人之间虽无犯意之联系,但
甲在针剂里下毒的行为(这个就是教唆者表现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积极犯罪决意之行为
所以,可以将甲视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