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5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1題
a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13:02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積欠銀行300元債務,乙婚前有100萬元現金,甲、乙結婚十年後協議離婚,離婚時財務狀況為:甲婚後購買房屋價值1000萬元旦抵押借款200萬元;甲用婚後收入償還婚前債務300萬元完訖,銀行存款上有500萬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為10萬元,因繼承取得500萬元。請萬甲、乙離婚後,關於財產應如何處理或主張】

個人想法: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婚後財產」分配,不計算婚前財產及繼承所得!民法第1030-1,故排除500萬繼承取得與100萬現金!
二、婚後財產,各自管理,各自清償債務,若用婚後財產清償一方債務,另一方得請求償還(民1023)。
三、婚後總財產
    房屋總價值1000-200=800萬
    現金總價價500+300-10=790萬
    (平均後,甲、乙各得795萬)
四、雖然房屋與現金存款皆掛在甲之名下,但皆為婚後產生的「共同財產」,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夫妻各得半數!平均後,甲、乙各得795萬!
五、故乙能向甲請求795萬之剩餘財產分配!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5 23: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2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