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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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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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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刑法)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請問那15名眾有犯罪嗎?

他們應該沒有保證人地位,也就是沒有義務去救助吧??
還有請問「不作為犯」是屬於刑法裡三階論的那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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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7 23:3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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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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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請問那15名眾有犯罪嗎?
他們應該沒有保證人地位,也就是沒有義務去救助吧??
還有請問「不作為犯」是屬於刑法三階論的那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另外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98年修正這個
那會不會變成路過的人見死不救,就犯了罪??
最後請問一下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這一題如果在司法特考有出,那該怎麼解?
可以把題解寫出供小弟解惑嗎?
感激不盡...

-------------------------------------------------------------------------------------------------------------------------------------------------
釐清觀念:
1、不作為犯------->屬刑法三階論中"構成要件"
2、293條和294條之區別:有無義務性?遺棄之定義?
293條之遺棄,即積極之移置行為,通說認為若僅係消極的棄之不顧(例如見路人受傷倒地,見死不救),不構成本罪。
294條需保證人地位,而其遺棄即積極之移置使行為客體無法獲得助力,或消極地棄之不顧,換言之,本罪之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二種
簡單的來說~~
293條是無義務而294條是有義務(保證人地位)
293條無義務也不是說每個人都有責任去救助,而必須其遺棄是積極之作為行為,不包括消極不作為,舉例來說,乙倒在甲家門口奄奄一息,甲見狀後,心想要死也不要死在我家門口吧,就把他移到旁邊之空地,而乙最後真的死了,甲該當293條之罪;而若甲見狀乙倒在家門口,也不管他,把門關上,見死不救,都不去理會他,結果乙真的死了,甲之不作為行為,並不該當293條之罪,甲無罪,只不過良心會受譴責罷了~~
294條的話~~只要是負有保證人地位之人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都該當本罪~~~
故~~題目中~~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無罪,並不會構成293條之遺棄罪~~

因為他們只有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不構成293條之構成要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8 00:55 |
粥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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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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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樓的話

那意思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連違法性,有責性也不用進入討論了

直接在構成要件那裡就已經結束了

是嗎?

所以如果這一件事,如果是一個題目

那就從不作為犯下去討論

然後看看是否該當,如果該當就進入違法性跟有責性

如果不該當,就在構成要件就給他給結束了

我這樣說的對不對呢??

最後,非常的感謝1樓的大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8 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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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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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293條無義務也不是說每個人都有責任去救助,而必須其遺棄是積極之作為行為,不包括消極不作為,舉例來說,乙倒在甲家門口奄奄一息,甲見狀後,心想要死也不要死在我家門口吧,就把他移到旁邊之空地,而乙最後真的死了,甲該當293條之罪;而若甲見狀乙倒在家門口,也不管他,把門關上,見死不救,都不去理會他,結果乙真的死了,甲之不作為行為,並不該當293條之罪,甲無罪,只不過良心會受譴責罷了~~
294條的話~~只要是負有保證人地位之人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都該當本罪~~~
故~~題目中~~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無罪,並不會構成293條之遺棄罪~~
因為他們只有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不構成293條之構成要件~~~

請問一下,如果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門口,有無該當293?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8 06:46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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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該當了~~~
故之後的就不必再談~~~
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門口----------->積極行為-------->符合293條遺棄的定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8 08:00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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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8: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的~~~
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該當了~~~
故之後的就不必再談~~~
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門口----------->積極行為-------->符合293條遺棄的定義

拙見以為,
293之積極行為應當係以提高相對人之風險為前提,

例如:課堂上老師說,如果甲將乙移到草叢中(難以被發現,提高危險性)就該當293,

若甲將乙移至醫院門口呢?(有被救的可能,風險性降低),甲是不該當293的

表情  



另外時事題中,

個人對這題反而比較好奇(追撞者之刑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1/254yh.html


台北市5日上午發生一起嚴重的車禍,一位機車騎士,被路旁汽車突然打開的車門撞倒,沒想到對向的小貨車煞車不及,也撞上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重傷送醫,不幸的是,機車騎士在下午宣告不治,家屬更難過的是,他才新婚半年。

被機車撞擊的轎車車門明顯變形扭曲,把人撞成重傷,小轎車駕駛不發一語,車禍現場拉起封鎖線,馬路上還留著一大灘血跡。

5日上午7點40分的上班時間,正是人車繁忙的時候,內湖科技園區的洲子街上,這一輛黑色機車,被突然開啟的轎車車門撞倒,機車騎士倒地後,沒想到對向的廂型車,因為路旁有停一台砂石車,因此沿著分隔線行駛,沒想到煞車不及,二度撞擊機車騎士。

被撞的機車騎士,重傷送醫後插管急救,不過遭到兩次的猛烈撞擊,送醫急救6小時後還是宣告不治,而且這名機車騎士才新婚半年,就發生這種讓家人悲痛的慘劇。

這一場車禍意外究竟要算誰的錯?是先打開車門的小轎車,還是後來把人給撞成重傷的廂型車?警方還需要仔細鑑定,釐清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08 09:39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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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觀看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
行為人本無義務救助~~但主觀心裡認為他若就這樣死了~~可能會央及到自己~自己也會有不必要之麻煩~所以有積極移置之作為行為~而把他移到別處~~就該當293
而如果行為人不想給自己惹麻煩~但又不忍對方死亡,而把對方移至有可能得到救助之處,可及時被他人發現~~就不該當293~~
後者這行為應該比較少見吧~~既然心裡有意不讓結果發生~而行為上卻又不做更積極的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8 09:53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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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絕對有責任~~
開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這本是行車安全應注意之事~~(這種事常發生吧)
所以甲之應注意而能注意卻不注意~~該當過失行為~~

乙可能也有責任~~
依新聞上觀之~乙是開在分隔線行駛~~
有無違規行駛、不當駕駛之嫌??~~乃是其要探究之處~~
若乙是正常無不當之行駛中,而對突如其來之意外,無法及時反應~~乙當然無責任~~
但乙如果也是危險行駛呢?
如果沒有乙的危險行駛~~相對人是否就不會死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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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9: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就是觀看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
行為人本無義務救助~~但主觀心裡認為他若就這樣死了~~可能會央及到自己~自己也會有不必要之麻煩~所以有積極移置之作為行為~而把他移到別處~~就該當293
而如果行為人不想給自己惹麻煩~但又不忍對方死亡,而把對方移至有可能得到救助之處,可及時被他人發現~~就不該當293~~
後者這行為應該比較少見吧~~既然心裡有意不讓結果發生~而行為上卻又不做更積極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只是出於「不想讓自己的家變凶宅」,將被害人移至隔壁家門口,就該當本罪,
那客觀歸責如何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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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8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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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10: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絕對有責任~~
開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這本是行車安全應注意之事~~(這種事常發生吧)
所以甲之應注意而能注意卻不注意~~該當過失行為~~

乙可能也有責任~~
依新聞上觀之~乙是開在分隔線行駛~~
有無違規行駛、不當駕駛之嫌??~~乃是其要探究之處~~
若乙是正常無不當之行駛中,而對突如其來之意外,無法及時反應~~乙當然無責任~~
但乙如果也是危險行駛呢?
如果沒有乙的危險行駛~~相對人是否就不會死亡?


即使有危險駕駛,
亦要要看危險行駛導致二度撞擊是否為常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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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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