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夫妻财产
1.第 1039 条 夫妻之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之半数,归属于死亡者之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之他方。前项财产之分划,其数 额另有约定者,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28 00:2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第一题的答案是:都不是。
因为1039是共同财产制(1031以下)的规定,在此制中并没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别。至于所谓「离婚时所应得之数额」,指的是离婚时依1058、1040条可以得到的数额。

(从来没想过有人会问共同财产制的问题耶,研究得这么深入,阁下要参加的考试是哪一种阿......@@)

第2题的答案是:如果没有约定过财产制的话,就是婚前财产;如果变更过财产制的话,就是变更财产制时的财产。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29 23: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8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