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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關民法身分法中終止收養關係之條文
民法第 1080 - 1 條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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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3-24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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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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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
1.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這裡指當事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由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代理人決定)。
2.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這裡指當事人滿七歲有限制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效力未定。需得代理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3.如果『直接訂成"未成年人終止收養之聲請由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純粹從文意解釋,可能會得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樣會跟無行為能力人基本定義相違背。
所以個人認為區分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不妥。

以上,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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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4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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