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4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业务上之正当行为vs未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想请教大家,例如:医生甲帮乙开刀,各位是会在构成要件就解决还是丢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1:3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如把过程用时空分成早期与现在,用现在亦可分成实务与学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1:5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7 21: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如把过程用时空分成早期与现在,用现在亦可分成实务与学说 表情


实务多采相当因果关系,十之八九会进入违法性审查。

学说采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制造或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依学说见解,降低风险不算在其内。

如此依来,紧急避难是否也可以用降低风险解决掉?!
例如:甲看见乙快被车撞到,推乙一把致乙受伤。
甲之行为应算是降低风险,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
那阻却违法的承诺何尝不也是未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糟糕.......去看上榜的人的笔记,看的有点头晕表情
好显没跑去买黄荣坚教授的书,不然真的会疯掉表情
看来又必要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做一个深度的厘清表情
表情 各位大大如有见解也可以提出来,感激不尽

--------------补充--------------
还是照原本的观念写好了,不然会乱掉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6:3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2:13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承诺吧......医生甲得到乙的承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01:4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18 01: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承诺吧......医生甲得到乙的承诺


嗯......只是少数意见认为,阻却违法的承诺是在帮助法益所有人的人格伸展,行为人也都无忽视构成要件的警示功能;易言之,其客观上并无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故意属于阻却构成要件之同意。

嗯......以上,看不太懂的话(小弟自己也看不懂表情),可以忽略,照国内通说走就可以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06:3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是考试的话.
那晚辈建议在前言.就道出学说及实务上的争点或差异
如果题目那么简单的话

另外
医生甲帮乙开刀
1.医生是否合法
2.是否有甲的同意

表情 以一变而应万变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8 11:1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7 22: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实务多采相当因果关系,十之八九会进入违法性审查。

学说采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制造或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依学说见解,降低风险不算在其内。

如此依来,紧急避难是否也可以用降低风险解决掉?!
例如:甲看见乙快被车撞到,推乙一把致乙受伤。
甲之行为应算是降低风险,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
那阻却违法的承诺何尝不也是未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糟糕.......去看上榜的人的笔记,看的有点头晕表情
好显没跑去买黄荣坚教授的书,不然真的会疯掉表情
看来又必要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做一个深度的厘清表情
表情 各位大大如有见解也可以提出来,感激不尽

--------------补充--------------
还是照原本的观念写好了,不然会乱掉表情



我会采用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因为这是法定之阻却违法事由,对于承诺会优先适用!
然而于现行医师在手术上适用承诺时,就是"开刀同意书",但是来不及之下也可以
用"推撤之承诺"或医师法之下又有依法令之行为来阻却违法性~~

再者客观归责理论,依管见认为所涵盖之范围犯罪三阶论之第一.二阶,就因为一句
话不法事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且用二阶论去做统一配套看看(德国刑法三阶论跟二
阶论适用几乎是五五拨),用二阶论加上适用客观归责理论,第一阶(不法构成要件
+容许构成要件)全在客观归责理论之审查范围~~~

当然国内也有学说排斥2阶论,因为他不注重违法性,所以有一句话:正当防卫打死
人跟杀蚊子评价再2就论之第一阶,是相同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12: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