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42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401条一问?
甲向乙诉请返还A物  诉讼系属中 甲将A物所有权让与丙
1丙为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2既判力是否及于丙 理由何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7 18:59 |
fe_h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好像在讲61台再186号耶-------------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所谓继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
六七号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之特定继承人在内。而
所谓诉讼标的,系指为确定私权所主张或不认之法律关系,欲法院对之加
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关系,乃法律所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对于人或物所
生之权利义务关系。惟所谓对人之关系与所谓对物之关系,则异其性质。
前者系指依实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
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倘以
此项对人之关系为诉讼标的,必继受该法律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人始足当
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亦指此项特定继受人而言。后者则指依实
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基于物权,对于某物得行使之权利关系而言,
此种权利关系,具有对世效力与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离标的物,其权利
失所依据,倘以此项对物之关系为诉讼标的时,其所谓继受人凡受让标的
物之人,均包括在内。本件诉讼既本于买卖契约请求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自系以对人之债权关系为其诉讼标的,而诉外人某仅为受让权利标的物
之人,并未继受该债权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原确定判决之效力,自不及
于诉外人某。
.........

1.A物在乙处尚未交付于丙,甲与丙有所权让与合意,物权尚未生效, 丙仅取得一债权

2.既判力所及者   仅继受诉讼标的物之人-->
  通说及61台再186:
  区别是债权或者物权而定.债权不及 物权及......(追及物之所在,无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

  所以 既判力不及丙哩....... 请指教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21:33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楼上:

1 阁下忘了民761 "指示交付"   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没有回答到 丙是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8 18:1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61台再186的,替被告的人移转物(或权利)
1、基于物权请求,及于第三人,
2、基于债权请求,仅相对效,不及第三人
.....
通常这个是在判决的当事人恒定下,即判力及执行力问题,有无及于第三人.
乔及许或强执张有提及.
....
原提问的是债权人债权让与的问题,依民法253?当事人恒定,
则原告地位不变,此时即判力是否及于后手?
1、肯定说:当事人恒定.
2、不及之,使之参加,故需67诉讼告知,生507-1的效果,一次解决纷争.(肯定说可能使未参加程序的后手,受到即判力,故应程序参与始有。)(即1说的看法,原告事不关己,放水,害到后手。) 表情

原问:甲将物所有权让与?在动产未交付时,不能用现实交付达到移转占有及所有权目的
   若是不动产,则登记才是移转所有权要件,但以上和是否受即判力,无关。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3-18 19:2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19:15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具体的问诉讼标的是甚么吗?
我觉得要看在为指示交付的时候,移转的返还请求权权利跟诉讼标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是诉讼标的继受。
如果不一致,才要再看诉讼标的是债权性质或物权性质的权利

以上,纯粹个人看法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8 19:29 |
fe_h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恩 的确.
我忽略了那四种交付中最具争议的指示交付......
返还请求权与现实占有之差距

物权,对于某物得行使之权利关系而言,
具有对世效力与直接支配物之效力,
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

丙取得所有权前提是甲为所有权人...
试想:
假设甲败诉   甲则变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啰.........


我以为 丙并无继受到物 他仅是取得对甲的债权.......
  呵呵   ^^ 请指教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1:19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fe_h

一"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

是指如果标的物灭失等情形 其上的物权当然失所依据

并非指如现实上未占有该物 即丧失对该物之物权

观察民767I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甚明

小弟想阁下可能有所误会

二假设甲败诉   甲则变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啰?

原则上不会 如因甲并非原所有权人而败诉

则甲让与丙之返还请求权不存在

并无"处分"可言 甲不生无权处分他人之物问题

如甲因其他因素而败诉 又是另一个问题


回寒窗:

一问的好 小弟当初并没有将问题明确化

现在将问题明确化如下

甲依民767I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乙诉请返还A车 诉讼系属中 甲将A物所有权让与丙(让与对乙的物上请求权)
1丙为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2既判力是否及于丙 理由何在?

二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都是诉讼标的之继受
小弟的疑问点是 丙是属于何种?


回柏桧:

一债权人债权让与 乔律师已有提及
  小弟想问 原告间"物权"让与 应如何处理?
乔律师并未提到这点

二指示交付 不能达到动产让与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9 09:1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懂你的意思了。你想得真仔细。小弟的看法如下:

1. 本案是权利义务让与而不是标的物让与,因为丙只取得所有权,并未受让标的物(甲有「交付」不当然表示丙有受让标的物)。
2. 另,我觉得虽然乔律师的书上写到诉讼标的继受只讲到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应该只是诉讼标的继受的其中一种情形而已。
3. 最后,诉讼标的的继受,不包含标的物的继受(我不知道你是那个版本,我手上的乔律师的书是第2册11-80页前后)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3-19 23:35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9 20:3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物,可否转让使后手取得诉讼实施权?X(民法118的无权处分下,后手可以有诉讼实施权?未有民962的情形下,又是原告败诉下,则后手是否有即判力?要承受原告败诉责任?)
权利让与使后手取得诉讼实施权。O,其他。。。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0 12:47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寒窗:

1所以请求标的物之继受是指现实上占有标的物的意思?

2诉讼标的之继受 乔律师的书上说可分成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第一册6-11页 6-15页 2009年8月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2 14:13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7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