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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打击错误

甲欲丢石头打破乙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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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16:10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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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1 16:10 发表的 刑总-打击错误: 到引言文

甲欲丢石头打破乙家的窗户,却因失准打破丙家的窗户,请问甲之行为该当何罪?

基本上打击错误是本罪未遂他罪过失
甲欲打破乙家玻璃却打破丙家
对于乙家是毁损未遂
对于丙家是过失毁损
基于上述
两罪皆未明文规定
故  甲构成要件不该当  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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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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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于 2010-03-11 17: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打击错误是本罪未遂他罪过失
甲欲打破乙家玻璃却打破丙家
对于乙家是毁损未遂
对于丙家是过失毁损
基于上述
两罪皆未明文规定
故  甲构成要件不该当  不罚
http://www.pcr.com.tw/driver2/drivers/%E9%AB%98%E7...2%E6%AF%80%E6%90%8D.doc

国家机密保护法
第   35   条 毁弃、损坏或隐匿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或致令不堪用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毁弃、损坏或遗失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看
刑法第 354 条 (毁损器物罪)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所以刑法354只罚故意
太久没读书了表情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3-13 07:39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2 08:44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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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成立§354毁损
Ⅰ主观:客观该当。无阻却→成立§354

二、对乙成立§354未遂→前审查,就不符合,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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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2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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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刑法12条第二项,未遂犯之处罚以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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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2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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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解法:

甲主观毁损乙窗,客观未果→未遂。
甲主观会损乙窗,客观毁损丙窗,无故意,检验过失→有认识过失。

毁损不罚未遂,也不罚过失,准此,甲无罪。

小弟在网路上看到的另解:

低价值的法益,仍成立既遂。(没写原因)

若以甲主观有毁损故意,客有也造成毁损结果,即成立既遂。
套具林山田教授的话:「如此见解时有可议之处:这些学者将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始得出上述结论......,因此,少数说的见解时不足采信。」(林山田老师说的,不是我说的)



总之.............小弟出这题就是想看看大家的答案中,会不会出现既遂答案的论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04:11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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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解是黄荣坚老师的解法
他处理打击错误之方式与客体错误相同
区分成等价跟不等价
所以本题是等价打击错误
他的结论会是毁损既遂
有兴趣可参考老师的刑罚极限一书

老师的理由是
刑分的构成要件并未对被害客体特定化
故甲主观上想毁损他人之玻璃
客观上亦透过其行为毁损了他人之玻璃
即应论以既遂
因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为及其结果
至于被害客体归属何人所有
在法律评价上并无意义

但林山田老师批评黄荣坚老师之见解是把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而有所不当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3-13 11:2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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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lly 于 2010-03-13 1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解是黄荣坚老师的解法
他处理打击错误之方式与客体错误相同
区分成等价跟不等价
所以本题是等价打击错误
他的结论会是毁损既遂
有兴趣可参考老师的刑罚极限一书

老师的理由是
刑分的构成要件并未对被害客体特定化
故甲主观上想毁损他人之玻璃
客观上亦透过其行为毁损了他人之玻璃
即应论以既遂
因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为及其结果
至于被害客体归属何人所有
在法律评价上并无意义

但林山田老师批评黄荣坚老师之见解是把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而有所不当


我们老师推荐「刑罚极限」…说有时间,可以看

v 黄荣坚老师出的书!关于错误的问题…吧…我忘记了说!前提是…考上了,有兴趣再看:哈…哈


[ 此文章被sa098505在2010-03-13 21:18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3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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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04: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按一般解法:

甲主观毁损乙窗,客观未果→未遂。
甲主观会损乙窗,客观毁损丙窗,无故意,检验过失→有认识过失。

毁损不罚未遂,也不罚过失,准此,甲无罪。

小弟在网路上看到的另解:

低价值的法益,仍成立既遂。(没写原因)

若以甲主观有毁损故意,客有也造成毁损结果,即成立既遂。
套具林山田教授的话:「如此见解时有可议之处:这些学者将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始得出上述结论......,因此,少数说的见解时不足采信。」(林山田老师说的,不是我说的)



总之.............小弟出这题就是想看看大家的答案中,会不会出现既遂答案的论理。表情


SORRY!!献错花了啦表情 (看来是因为头发剪坏的才会这样表情 )

所以则依故意是适用在未必故意知情状,之所以小的先前会说"采轻无罪(但另有其见解)"
乃因为不知题目中之行为人是否有未必故意,如对于公寓大楼丢石头,若该大的玻璃跟地窗
一户接着一户,这可能有未必故意之判讨(择一故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21:13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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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lly 于 2010-03-13 10: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解是黄荣坚老师的解法
他处理打击错误之方式与客体错误相同
区分成等价跟不等价
所以本题是等价打击错误
他的结论会是毁损既遂
有兴趣可参考老师的刑罚极限一书

老师的理由是
刑分的构成要件并未对被害客体特定化
故甲主观上想毁损他人之玻璃
客观上亦透过其行为毁损了他人之玻璃
即应论以既遂
因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为及其结果
至于被害客体归属何人所有
在法律评价上并无意义

但林山田老师批评黄荣坚老师之见解是把行为人之故意视为择一故意而有所不当

此论述乃重于构成要件的客观不法,即Jakobs(黄荣坚之师)所倡:构成要件实现之意义乃行为人所认识之风险实现(欲破之窗未破,却破他人之窗,惟窗为窗,窗已破),故行为人所认识之构成要件实现。惟尽管谓什么样的风险不重要或谓构成要件未为特定化要求,但其仍需要行为人对该构成要件之可能实现有「认识」。换言之,除了客观判断外,还须要做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受不法评价的,的确是表现于外之人之所为,而非人所思,但人之所为之所以能成为不法评价的对象,是因为它把人之所思表现出来,人之所为之媒介,把人之所思的非价色彩媒介出来。人之所为正是被人之所思支配而侵害法益的。』【许玉秀,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收绿于主观与客观之间),1997,页43。】
回到这题,采较新的对于打击错误的分类(Puppe)之一例检验之,假设该分属不同人所有之窗,其为邻接,而甲对该数个窗系为邻接是有认识的并且为该破窗行为之时,其视线显无阻碍,那么对于甲之破窗行为,应肯认其于其邻接之数窗(乙、丙之窗)均具有毁坏之间接故意,倘确生毁坏之结果,即应成立既遂。
又,由于甲之行为于时间与空间之连结紧密,故可肯认甲系基于一个意思决定(毁损乙之窗之直接故意、毁损丙之窗之间接故意)而启动了一个复合的因果流程,此复合因果流程包括着手实行毁损行为而毁坏乙之窗而未遂以及着手实行毁损行为毁坏丙之窗既遂,此二因果流程之间具有结果原因之关系,因此,为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想像竞合之例,从一重处断,论毁损既遂。


[ 此文章被JHROC在2010-03-13 23:30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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