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75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ireman032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221與227的競合? 刑法高手請進
如果一個成年男子對15歲的少女性侵害
請問應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19:28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決問題:
刑227是否限於得被害人同意為要件?

肯定說:
96年台上字第500號判決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合意為猥褻之行為者為限;倘行為人係利用被害
人熟睡之際,對被害人為猥褻之行為,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
項之乘機猥褻罪。

故對15歲的少女性侵害僅成立 221I 不成立227III
無所謂競合問題


否定說:
30年上字第143號判例
乘婦女睡眠之際而施姦淫,與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情
形不同,固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唯同條第二項(現行227I)
為一切姦淫罪之特別規定,故被姦淫者如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則應以強姦論,自仍
應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處斷,無適用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論罪
之餘地。


故對15歲的少女性侵害同時成立227III及221I
並依法條競合 論以221I


小弟以為 按227I及III文義解釋 法條僅曰"性交"
而強制性交亦有性交行為
解釋上227I及III之性交不以合意為必要
故以否定說可採

但是從結論來說肯定或否定沒差 反正都用22I處罰行為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9 19:5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
38 年穗上字第 8 號(與30上字143同指舊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之規定,係指
犯人所用之手段本非強暴脅迫者而言。如被害人年齡雖未滿十四歲,而犯
人既已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姦淫者,即屬強姦行為,自應依該條第一項處
斷,無適用同條第二項之餘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20:4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說是區別說,也就是構成要件是不同的因為保護的法益態樣並不相同,也就是說並沒有重疊保護而後再行競合的必要。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22:2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次看題目時.並不認為有競合的必要
再次看題目時,也不認為有競合的必要
因為227.應屬和姦.
如果無需看被害人的同意與否
那為何還要再立227呢?
直接依221或222即可
個人以為227即是得被害人同意,才會該當
被害人不同意,則該當221或222

想早點睡了,表情(不是吃完早點再睡哦!)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9 23:07 |
fireman032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意思是, 221的被害人是14-16歲要如何論處? 為何被害人未滿14歲,會論以222加重強制性交罪,但14-16歲就沒有沒規定呢? 也就像是228的被害人是14-16歲或未滿14歲,是論228還是論227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01:50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ireman0329 於 2010-03-09 19:28 發表的 刑法221與227的競合? 刑法高手請進: 到引言文
如果一個成年男子對15歲的少女性侵害
請問應該要處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3~10年
還是刑法227的 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7年以下刑期呢
如何競合論處呢?


基本上221和227都該當
但是要判斷情狀,女生是被"強制"還是有和平性交的意願(趁機或詐術都不算喔)
如果有強制的情狀就是221優先,不管他幾歲
和平性交卻未滿16那就是227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0 02: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是221條強制性交,因為227是和平手段!!
而且僅該當221不會有227怎會有競和關係?因
為在構成要件上選擇就可以確定了;而且221跟2
27絕對不會有競何關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2 22:23 |
多啦ㄟ痛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有強暴.脅迫則以221或222論.若無者則以227論


[ 此文章被多啦ㄟ痛在2010-03-25 17: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5 17: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