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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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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遗产问题
甲夫乙妻有二子丙、丁,甲有妾生其一子戊(经甲之认领);今甲乙同时遭遇海难。
甲有遗产120万;乙有遗产120万

问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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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08 09:33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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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甲、乙同时遇难,推定为同时死亡,其遗产分配?
甲乙同时遭遇海难推定同时死亡 不符合同时存在原则 不能相互为继承人
1甲之继承人:丙丁戊 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
2每人应继财产:各为40万

3乙之继承人:丙丁 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
4每人应继财产:各为60万

5结论:丙共继承40+60=100万 丁亦同(100万)
    戊40万


问题二:如甲、乙同时遇难,但其亡身先后顺序为,甲当场死亡;乙经获救后却不治身亡,其遗产分配?
甲先于乙死亡 故乙为甲之继承人

1甲之继承人:乙丙丁戊(应继份各1/4)
2每人应继财产:各为30万

3乙之继承人:丙丁 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
4乙死亡时之应继财产:120+30=150
5每人应继财产:各为75万

6结论:丙共继承30+75=105万 丁亦同(105万)
    戊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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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8 19:35 |
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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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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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问题二来说;配偶并无所谓的「代位继承」之问题吗?
^^
这就是我困惑的地方~~
甲比乙先死亡,所以甲之继承权当然丧失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08 21:13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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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楼上:
1. 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配偶并不符合此要件(嗯嗯......你前一个考古题的答案也有在这个点上出错,我有在接下来的留言指出)

2.其实这题还涉及到一个争点,就是配偶一方先死亡,算不算是第1030-1条的「婚姻消灭」,从而要先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才能开始继承......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8 21:29 |
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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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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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错~~不过我也了解代位继承上我不点的地方~~他指针对直系血亲卑亲属~~(其余不行啦~~重看了小六法后才真正发现~~法律真不是人念的)

至于第二个婚姻财产~~嗯!dvd上的老师也有在婚姻财产制上说过~~可以先做清算(除非是采分别制)~~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非常非常非常的感谢你的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3-08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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