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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241I判例一则疑问
45年台上字第1489号判例:
被诱人年虽未满二十岁,但曾经结婚已有行为能力,就令其婚姻关系现已
不存在,因其曾经结婚即已自立脱离监督,不能为妨害家庭之客体。


疑问:
1刑法241I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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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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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刑法的部分判例怪怪的,已婚之人也有家庭,难道240第二项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是立假的还是口号而已

再者:已婚之人脱离父母监督权,父母依民法还有义务保护及教养,所以
这部分应该没有抵触矛盾,再者已婚之人依据刑诉253条第三项: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也就是已婚
之人但未成满二十罪指有配偶有权利提告,父母没有;刑法241是非告
诉乃论之罪,因为同法245条之反面解释

所以刑法判例的部分"因其曾经结婚即已自立脱离监督,不能为妨害家庭
之客体"。不妥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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