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389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不纯正不作为犯VS间接正犯

甲与乙合租一间双人房,甲欲搬家,请搬家公司帮忙,工人丙搬物品时,误搬了一件乙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0:37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10:37 发表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VS间接正犯: 到引言文
甲与乙合租一间双人房,甲欲搬家,请搬家公司帮忙,工人丙搬物品时,误搬了一件乙的古董。
甲虽站在一旁,但心生贪念,若无其事地漠视着事情的发生,请问甲之行为如何论处?

印象中,以前不知道在哪边有听过雷同的题目,可是我忘记最后的结果了。
记忆持续退化中表情


我突然想到...(我习惯不写三阶论喔 看懂就好)
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构成窃盗罪的正犯
虽然是甲是丙的间接正犯,但是构成320的毕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为行为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窃盗应为纯正作为犯

所以应该先讨论丙的罪名 阻却违法事由用22条再阻却掉
至于甲就可以用320窃盗成立间接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1 11:1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10:56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335侵占罪
甲乙合租一间双人房,对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关系。
而甲是基于法律与契约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该持有为所有的行为,才会构成侵占。

客观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运古董,破坏了乙对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关系
主观上甲明知自已对于该古董没有处分之关系,却仍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为漠视事情的发生,具备故意与不法意图
构成要件该当,又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原立335侵占罪

--------------------------小的之叙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1:09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3-01 11: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335侵占罪
甲乙合租一间双人房,对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关系。
而甲是基于法律与契约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该持有为所有的行为,才会构成侵占。

客观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运古董,破坏了乙对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关系
主观上甲明知自已对于该古董没有处分之关系,却仍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为漠视事情的发生,具备故意与不法意图
构成要件该当,又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原立335侵占罪

--------------------------小的之叙述

我认为
共同持有关系,应该是属于房契所包摄的,例如搬来前就有的床具或家具
题意是一开始就写说乙的骨董
更没写骨董有借给甲
侵占是有持有权进而用不法手段变更成所有权
一开始就没有持有权了怎会有侵占呢? 表情

如有错请指教,希望能帮助你思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11:1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突然想到...(我习惯不写三阶论喔 看懂就好)
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构成窃盗罪的正犯
虽然是甲是丙的间接正犯,但是构成320的毕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为行为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窃盗应为纯正作为犯

所以应该先讨论丙的罪名 阻却违法事由用22条再阻却掉
至于甲就可以用320窃盗成立间接正犯


丙并无窃盗故意唷,故构成要件不该当。

另外,并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误搬),如果这样论甲是偷窃罪之作为犯,似乎不太合理。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1 11:2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1:20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不,丙的客观窃盗构成要件有成立
甲是利用丙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间接正犯而不是不作为
毕竟甲是对丙有提醒的义务,而不是不作为的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毕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11:34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11: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并无窃盗故意唷,故构成要件不该当。
另外,并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误搬),如果这样论甲是偷窃罪之作为犯,似乎不太合理。
共同承租不意谓私人物品共用表情
看你出题的意图
应是侵占
不过实务上应叫来问
看他本意为何就没错了
不过谁知他本意为何?
1.甲:一阵兵荒马乱,搬错了马上还你啦
2.甲:我就趁你不在偷搬的,怎样?咬我哦?
大家认为1还2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11:38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过失窃盗(不罚)
2.直接故意窃盗 

是这样吗?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11:4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1: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不,丙的客观窃盗构成要件有成立
甲是利用丙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间接正犯而不是不作为
毕竟甲是对丙有提醒的义务,而不是不作为的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毕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要进入违法性判断之前,要主、客观构成要件都该当,故......

若甲一开始就「指定」丙去拿那件古董,成立窃盗罪之间接正犯(作为犯),这点无疑。
但本题有趣的是,丙是「误拿」,而甲是「装做不知道」,故......

甲从头到尾皆无叫丙去拿古董的「积极行为」,如何成立作为犯?

另,提醒之义务何来?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1:4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1: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过失窃盗(不罚)
2.直接故意窃盗 

是这样吗?哈~
非啊~没犯意的连络
应该没过失窃盗这名词
窃盗一定是故意的才成立
因误搬变占有
看甲是否有占有变所有之企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11:47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2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