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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98原四 民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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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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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98原四 民法继承
A、B、C继承甲对乙之债权,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乙得向A、B、C之中任何一人为全部之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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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2-22 00:54 |
Singa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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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继承甲对乙之债权,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乙得向A、B、C之中任何一人为全部之清偿
(B)A提起诉讼请求乙给付,其中断时效之效力不及于B、C
(C)A不可免除乙之债务,以免影响B、C之权利
(D)A、B、C各只能向乙请求给付三分之一的金钱
答案:A
请问以上各选项,出自哪一法条???
首先系针对"
继承
"部分
民法
继承编
第1147条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第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其次
"债权"
部分
民法债编
第273条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
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答案 : A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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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10-02-22 15:10 |
kf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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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不是法学绪论,是原住民四等特考《财税行政》的【民法概要】第5题
基本上这一年度的考题,有些题目怪怪的,应该是学院派的教授出的
感觉上不应该是(A)
请参考74 年 台上 字第 748 号判例
共同出卖继承之公同共有遗产,其所取得之价金债权,仍为公同共有,并非连带
债权,即属单纯之债权。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数人受领公同共有债权,除得全
体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应共同为之,无单独受领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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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2-22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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