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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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性尊严是否为基本权利或最高评价 二,按指纹行为→宪法22的概括权利规范,资讯隐私权>c23法律原则十比例原则(目的o+适o必o狭o)或美三重标准o?(释603)实务:违宪. 三,若按指纹法律符合宪法23条规定,则否可以违反人性尊严来检验? 3.1合23条,则即符合人性尊严的合宪具体规定.故不必再检验,因为人性尊严,难以定义及操作.(释588协同意见书) 3.2合23条,仍需以综合基本权的最高价值来判断,即人不可为工具或手段,故在为防范犯罪而按指纹的目的性检验部分是违法人性尊严的. 管见,采后者,实足以保障人权.唯审查时,应以具体的基本权审查后再审查人性尊严要件.(采人性尊严为最高价值判断但非基本权利,故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人性尊严)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9 09: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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