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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幕后者之论罪: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幕后者之论罪: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上面题目纯粹小弟复习参与犯时所想出来的,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5 08:29 发表的: 黑道大哥甲欲除掉其天兵小弟乙,于是唆使乙去杀害杀手丙,想藉由丙之手除掉乙。(一)乙果真不负天兵之名,将甲当作丙而射杀,所幸枪法不准,甲逃过一劫。请问甲该当何罪?(二)人算不如天算,乙竟然出人意外地把杀手丙干掉。请问甲如何论罪?上面题目纯粹小弟复习参与犯时所想出来的,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0-01-09 13:06 发表的 : 首先冰大的问题都很经典,回应的人很多,看得很累,因为太深了。看了这题,说实在的,小弟看不太懂,我的国文程度太烂了。问题(一)题示情形,甲虽有教唆乙杀丙之意思,却认识乙无法杀死丙之杀人罪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完整教唆故意,此即学说所称之陷害教唆,并非真正教唆行为。然甲唆使乙杀丙之行为,乃系居于黑道组织大哥之身分支配手下完成杀人行为,虽乙具正犯之资格,然甲却仍可支配,故亦为间接正犯,此即学理上之正犯后正犯。乙误甲为丙射杀但因抢法不准而未果,乃系着手于杀人之行为,但未发生甲的死亡,无由成立杀人既遂罪,乙误认射杀之行为均为侵害生命法益不影响其罪责;乙对上揭事实有认识并进而为之,具有杀人之故意。乙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乙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9 20:54 发表的 : q大说的很有道理 但晚辈还是觉得甲对乙仅成立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理由: 1.间接正犯=法律效果视为正犯 2.甲明知不会成功,而且是要送死,,如果依正犯来评价的说,会很不合逻辑 而且如果要以间接正犯来评价的话,那罪名可能是自杀而非杀人 3,基于以上理由,晚辈以为甲对乙以陷害教唆会比较合理 (冰大!为什么他不会跑来跑去呢?) 应该不会转得很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