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03 11:30 发表的 : 我觉得.2人皆结为杀人既遂罪之单独正犯1.甲无法支配以.但可以支配犯罪流程2.乙明知甲欲杀丙.案助甲端酒于丙.以犯罪支配论及实务95-22刑议.乙是正犯3.乙之行为没有逾越甲所创造之风险4.甲亦不仅是无支配犯罪之教唆犯5.两人无共同行为决议.有共同行为实施.所以不会是共同正犯6.所以2人皆为杀人既遂罪单独正犯--->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3 13:07 发表的 : 那晚辈就采教唆犯吧!理由:1.甲有杀丙的既遂故意,然甲是否有教唆乙杀丙的故意呢?晚辈以为间接正犯有隐含的教唆的故意,2.基于隐含的教唆的故意,乙也是因为甲的行为,而事后产生杀丙的故意,所以此时甲对乙并无支配力,3.基于以上所述,甲成立杀人罪之教唆犯本来想写正犯后正犯的.但可以会和Q大有点相同所以晚辈只想写不一样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3 15:11 发表的: 通说的确是采这样的解法没错......。 不过容小弟提出个人看法: 当甲唆使放任乙将毒酒端给丙时,甲已经属于「间接正犯之着手」, 然后因乙事中知情,突然变回「教唆犯之着手」! 大大不觉得怪怪的......? 个人是觉得很怪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3 11:47 发表的: 个人见解跟大大不同,小弟以为甲并无法支配犯罪流程。除非甲知道「即使乙事中知情,乙亦会继续实行犯罪」,否则,今天把乙换成任何正常的第三人,若知悉甲「借刀杀人」之计,绝对会中断此行为。准此,甲对于犯罪流程是无支配力才对。以上,若有错误请不吝指证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3 15:47 发表的 : 小弟以为甲并无法支配犯罪流程 冰大!您这句话是表示甲是教唆犯呀!间接正犯是可以支配而教唆犯才是无法支配呀!您催眠过头了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3 16:11 发表的: 问题点在于,甲是本来有支配力,中途支配力消失,所以我才会认为是正犯的未遂。而且这里有一个不好玩的东西,就是着手。间接正犯的及教唆犯的着手认定方法不同。假使题目改成,乙事中知情产生故意,仍继续为行为,惟走到一半时摔倒,酒泼洒到一旁的小猫,听到哀凄的哀嚎声及一阵白色烟雾并带着刺鼻的味道飘起,刚好警察在临检,直接把乙带走。此时,乙尚未着手,故甲可能是无罪!,抑或只是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以上......感谢再度听小弟我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