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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债各赠与练习
甲年过70,于97年初赠乙A屋及良田二甲,约定乙要每周全家到甲家聚餐一次,陪老人家.A屋已经办理过户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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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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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的主张:有理由
1,甲乙赠与K成立(406),屋已交付,地尚未有407适用.(得撤销),为负担的赠与K有第12条适用
2,又丙为甲之继承人,关于财产权利继承.故也有407和412之权利,不受420之限制(通说)(争点在此)
3,故甲就尚未交付之A地,不须理由即可撤销,按419,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就屋则主张412未属其负担,且甲已死,履行不能,撤销,179.

二,乙在丙为撤销前请求为有理由,乙可否抗辩已有一年的到宅看甲?
因为412,通说为非对待给付,故并无理由.亦其他请求权基础.(此负担的履行为好意示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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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2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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