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題,小的也無把握,只是提供個人見解,提供討論,容有錯誤,合先敘明
3.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為,得權衡違法程度之輕重及採取監督措施後可能之影響,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採取行動.此自治監督原則,謂之:
a.便宜原則c比例原則
所謂便宜原則乃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有以糾正或勸導較之處以罰鍰更具有效果者,或對於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明定由行政機關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得免予處罰,俾發揮導正效果。(參行政罰法草案說明)。
以下為個人見解:亦即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得權衡情況,選擇適當的行動,及決定是否採取行動。衍生在行政法上則為選擇裁量原則及決定裁量原則。
至於所謂比例原則,係指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亦即採取行政行為時,應考慮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以下為個人見解:因此比例原則為採取行動時,所受之原則限制。
(B)4.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間的關係 當中央機關依法規將權限,職掌內之部分事項,委予地方機關,並以委受機關名義行之,謂之:
a委託b委任
1.委任之意義:委任又稱權限委任,係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參行程
2.委託之意義:委託又稱權限委託,指無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參行程
3.委辦之意義:所謂委辦,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之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參地制
以下為個人見解:如上述,上級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只有委辦關係,並無委任與委託關係。因此本題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間之關係,應指為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為委任關係。
又委任與委託以受任機關或受託機關之名義執行,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