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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强执讨论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笔,嗣丙土地应有部分超过3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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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2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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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争点在:
1丁仅能声请拍卖债务人丙之应有部分.(虽拍卖为私法行为,但并无土地法34-1的多数决适用,故不可全部拍卖共有地.)
2甲乙为优先权人(共有人)(土地法),唯依民法新修正824第7项,则应抽签为断.(立法目的在消灭共有关系),而非如旧法,按其比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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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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