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iching2565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問題
問題:甲乙二人與年僅13歲之丙共商議至A宅行竊,並由甲乙二人進入A宅行竊,丙在外把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1 21:48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淺見

甲、乙、丙成立同謀共同正犯(釋109)。

結夥是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丙在外把風,故非結夥三人以而犯罪。

甲、乙成立普通竊盜(320條第1項),丙未滿十四不罰(18條第1項),丁普通贜物罪(349條第2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22:5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主要在虧實務見解.謂實務見解認為無具備責任要件
亦不會成立犯罪.故無法成立節或三人之款項
28-3242判例
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刑
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
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所以本題再虧實務見解於刑法321該當加重要件(結夥三人)與責任要件
適用之不當......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23:27 |
yiching2565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答題上
1.丙先論其把風行為係為正犯
2.甲乙丙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及結夥犯?
  (1)實務見解
  (2)學說見解
3.在以學說見解為總結論

這樣的答題方式ok嗎?
向這類題目,究竟該以實務為主還是學說為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2 00:5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本案最好不要先引28-3242判例,也就是不要一開始在這個爭點跟實務見解爭論
2.引出76年第7次刑庭決議,及37年上字2454判例說明
最好是以76第7次刑庭決議為答題架構,也就是說,丙雖然在場實施犯罪分擔,但卻因為是未滿14歲依37年上字2454判例而不能算入人數當中。
3.論及共同正犯時再提出28上字3242判例
4.最後有時間再回頭把那兩個實務見解罵一罵(37年上字2454判例、28上字3242判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2-15 19: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19: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