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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形式上与功能取向的行政机关
98 税务四等-宪法与行政程序法 Q30 答案c

下列何种行为,并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规定?
(a)交通警察所开的交通罚单
(b)某行政机关订定一个解释法条的「解释性规定」
(c)立法院对不守规矩的旁听民众禁止其旁听
(d)某行政机关记所属公务员二大过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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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09:3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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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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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2:
  (1)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画、实施行政指导 及   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2)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
    (3)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由行程法2第一项之定义看:立法院行使警察权,乃属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权!

若细论「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权」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由立法院以「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详细定之。

由行程法150所定的法规命令中,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只能作「抽象」之法律效果,故不符警察权之动用!

行程150: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由行程法159所定的行政规则中,为针对「内部机关人员」的行政裁量权而非「对外一般性人员」!

由以上细论,故立院之行使警察权,不依「行政程序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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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02 13:41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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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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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想到,补充一点:

其C、D选项,皆属「行政裁量」,但C选项,为对外行使「行政裁量」;D选项,为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裁量」!

故依「行程法中行政规则」之适用,仅限于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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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03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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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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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谢谢sudehui:

意思是指在行使裁量权时,立法院虽为功能上的行政机关
但在行政程序法§2时,立法院还是首先被剔除掉,所以,就不再具行政机关的要件?
是这样吗??

我再研究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05:32 |
小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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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程法第3条 行政行为适用范围
依序分3种排除规定 法律除外 机关除外 事项除外
依题意简要说明如下:
(a)交通警察所开的交通罚单
是对违规者所为裁罚决定 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b)某行政机关订定一个解释法条的「解释性规定」
为行政规则 其效力间接对外 并无疑义

(d)某行政机关记所属公务员二大过免职
其性质亦为行政处分
虽为对公务员所为人事行为
但影响公务员身份保障
依实务或学说见解仍应适用

(c)立法院对不守规矩的旁听民众禁止其旁听
其为立法机关行政行为 应棑除适用

因选择只有一个选项是对的 故只能选C
但如为申论题可引用你的论述
例如行使警察权过当 则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依个人看法仍有适用行程法余地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11-03-02 08:49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02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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