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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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争点: 一,羁押之审理,须有犯嫌重大,羁押原因,和羁押必要: 侦中羁押,依释392,法官保留原则及依刑诉101,释665,(此部分有变更法条要件,限缩合宪性解释)须有: 1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 2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据。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于笔录。 3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故法院认为系为驳回前同一案之声押,有前开二串证,但无非予羁押之必要,则应具保责付限居.(刑诉102) 二,检察官声押,并追加事由主张甲另涉违反公司法,伪造文书等罪名,是为另一案件,此一部分,声押不合法. 1未经本案逮捕(228) 2未经讯问(94),及未经权利告知(95) 3未予辩明机会(96) 按法院予羁押审理,就此声押程序不合法部分,亦必须审理,查本案以另涉他案之事由声押,其程序不合法,故本案以声押程序不合法裁定驳回. 三,附论:对于干预基本的强制处分,特别是羁押,应有时效性,声押驳回是否立即释放或抗告中,如何处置,应有合人权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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