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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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侵害到乙的真实性,及社会公信.(文书的社会交易信用性被侵害) 二,侵害到乙及丙的真实性,及社会公信. 两者均为一行为,前者一罪.后者两个法益(私人),或一个公益,若采不同法益,则为一行为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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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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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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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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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为甲,则甲为自己有名义有权制作(签名),此不算伪文, 2但将乙名给删去(无权为之),变造文书,(如文书的外观上的价值还在,或被误认还在,)变更文书的可信性.但不算损毁.(小公司的文书,变更制作人名称) 3已经使文书丧失其功能,如银行董事长,将其名改为自己名,算损毁.(刑354) 二, 1将乙名改为丙名,伪造丙署押而伪文. 2将乙名删去,变造或伪文.(在文书的价值有无变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观上,丧失其功能,则为损毁.(不算伪文)
..... 以上请指正,错误一定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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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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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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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lull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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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9 14:55 发表的 : 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为甲,则甲为自己有名义有权制作(签名),此不算伪文, 2但将乙名给删去(无权为之),变造文书,(如文书的外观上的价值还在,或被误认还在,)变更文书的可信性.但不算损毁.(小公司的文书,变更制作人名称) 3已经使文书丧失其功能,如银行董事长,将其名改为自己名,算损毁.(刑354) 二, 1将乙名改为丙名,伪造丙署押而伪文. 2将乙名删去,变造或伪文.(在文书的价值有无变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观上,丧失其功能,则为损毁.(不算伪文) . 应该引§352毁损文书较恰当吧 所以两例差别仅于甲有无 伪造他人名义啰 解释得真详细,感恩! (这儿只有不作为犯才会引起热烈吗一一)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9 17: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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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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