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無間接正犯,亦無教唆或幫助?
為何黃師主張間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11:5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黃榮堅老師是採單一正犯論.不分正犯與共犯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17:3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正確!
推論如下:
黃師以只要對法益侵害有因果關係,(風險),就有刑法處罰的必要,但其類型,則分為正犯,教幫,而不同.所以現行法的規定,只在區分其罪責,但這一部分應在刑57規定即可,不用另外28,29,30規定.

但不同意的看法,則是正犯和共犯的區分說:
1客觀說:形式,實質
2主觀說:具有正犯犯意
3主客說:
.主客擇一說:25上2253為代表
  .犯配支配理論:
    支配型能:
      1行為支配
      2意思支配:釋109
      3功能支配
管見:
為完整刑法規範:
刑分為正犯之規定,
就多數人犯罪如何引用刑分,以符合罪刑法定,採區分說較合理.又刑分的共犯(聚合犯,合同犯,對向犯)或已手犯或義務犯等因為刑分已有規定多數人參與型態,原則上無刑總共教幫適用.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說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1 22: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5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