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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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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释字第 437 号 -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
我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时候可以用民法1146条继承回复请求权?
释字437跟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92号判例,我怎么看都觉得很矛盾啊Orz
我到底是哪里误解了啊?请大家帮我看看Orz

释字第 437 号(节录)
凡无继承权而于继承开始时或继承开始后僭称为真正继承人或真正继承人否认其他共同继承人之继承权,并排除其占有、管理或处分者,均属继承权之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请求回复之,初不限于继承开始时自命为继承人而行使遗产上权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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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2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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