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hon0429527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释字622,366号释文的问题@@
释字622号解释大致整理如下
行为人情况:
1.裁判确定前犯数罪
2.裁判确定后分别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个月(按刑法第41条第1项可易科罚金)
3.依同法第五十一条并合处罚,定其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按刑法第41条第2项不可易科罚金) =>释字622号解释:
(1).现行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立法理由,认为应执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个月时,如仍准易科罚金,恐有鼓励犯罪之嫌,目的固属正当
(2).惟若法官认为犯罪者,不论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9 22:40 |
shon0429527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出现乱码... SORRY

上面部分的乱码可以忽略 不影响问题完整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19 22:43 |
shon0429527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我最新研读感想
整理如下


Q1.
所以说,”依同法第五十一条并合处罚,定其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之行为人”可以易科罚金???=>可以,只要每个宣告刑皆未逾六个月.



Q2.如果可以易科罚金,那刑法第41条第一项”而受6个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罚金)”的规定不就形同虚设…?=>不会形同虚设,因为第41条第一项所规定者,主要是针对一罪一宣告和执行刑,非数罪执行刑

*
再者,依据大法官释字622号
刑法第41条第2项,若改为"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其执行之刑<虽>逾六个月,亦适用之" 则符合该释字的精神

我的初步了解是如此,但不太有自信

想请教各位大大

如此说法是否有误???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0 01:0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0 00:5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里或许有大大像要的解答: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08704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0 01: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93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