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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042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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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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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 96身心 第4题
题目:甲某日驾車载乙前往某地,乙坐于右前座,聊天时谈及某事,情绪激动,手势过大,致拨及方向盘,車子往右偏斜,甲为避免撞及路边行人,乃急踩煞車,惟在紧张中,却误踩油门,致将该行人撞毙。试问甲、乙各应负何刑责?

拟答:(参考志X解答)
(一)、以条件说因果关系理论观察
.........
(二)、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观察
.........
(三)、以客观归责理论观察(志X版)
1.甲可能构成刑法第276条第一项的过失致死罪:
(1).构成要件部份:甲之驾車行为虽制造撞及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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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19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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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撞到"路人创造路人死亡的风险.也实现路人死亡的风险(不是误采油门.哈啦行为)
因为单仅是误采油门.与哈啦行为只要不撞到路人.还是不构成犯罪行为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21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9 23:16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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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表情

"甲的开车行为"应该不可能是客观归责理论所观察的行为,因为开车行为,是法律所容许的风险,

应修正成"甲之危险驾驶行为"或"甲之误踩油门行为"会比较适当!

另外虽然结论可以是,甲:不成罪,乙:过失致死罪,

不过这二版的解答的推论上,我觉得有点怪,你最好还是找老师问一下,比较妥当!

个人比较倾向的结论是:甲:不成罪,乙:不成罪!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9-24 15: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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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9-23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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