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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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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考题..
Q1:甲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售并交付于丙,甲可否想丙请求返还该屋???

(A)丙无意时,可以

(B)无论丙恶意或善意, 均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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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31 16:5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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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D错在因房屋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公示条件为登记,仅交付而未登记,

     是不符善意受让要件之一:公示原则下的权利外观,

     所以丙未取得所有权,甲得以民法767要求返还,答案是B。


民法第  759-1 条      (善意受让)  
①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②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己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PS.己更正,这是那本参考书的解答,答案都是错的,别告诉我是考选部的答案啊! 表情  

 
Q2:B应该没错,因为订购K他命(毒品)违反民法71条,而使法律行为无效,而契约是法律行为,

      在法律行为无效的前提下,就算父母同意也没用,除非此题背景是在K他命尚未列入毒品危害防法条例时?

     

民法
第   71   条      (违反强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9-01 01: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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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8-31 21: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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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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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屋
应该用土地法43(旧法)或759-1II(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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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31 22:27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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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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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8-31 16:58 发表的 民法考题..: 到引言文
Q1:甲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售并交付于丙,甲可否想丙请求返还该屋???
        (A)丙无意时,可以
        (B)无论丙恶意或善意, 均可以
        (C)无论丙恶意或善意,均不可以
        (D)依丙的意思决定
      ANS:A
Q2:16岁的甲 ,以父母同意其自由花用零用钱1000元,向乙订购K他命,则该买卖契约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ANS:C
Q1
本题中,乙以自己名义出售丙该房屋,系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惟民法第758条明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题示情形,并无言及房屋之登记与书面,而仅为交付,故原则上买卖契约成立,但对房屋的让与处分行为,并不生效力。职是,丙并未取得该屋所有权,甲仍为该屋所有权人,无论丙为善意或恶意,皆得依民法第767条请求返还该屋,并无适用759-1之规定。答案为B。

Q2
按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此民法第84条有明文。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该财产为交易,而订立之买卖契约应为有效。然本法第246条复规定,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是本题之契约标的物K他命,为法律所不能之给付,属自始客观不能,而以其为之买卖契约亦自始无效。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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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1 00:28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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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解答~说真的我买的那本参考书错误率超高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1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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