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8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法]股東死亡後之股份計算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點五股份,於97 年11 月1 日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1 08:1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股東死亡繼承人逕向公司辦理過戶即可
    查股票所有人死亡,應由合法繼承人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檢具繼承
    文件送請主管機關登記。至所詢「遺產分割或繼承拋棄等書據」,公司法並無如
    何書立之規定,應參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經濟部六四、九、六商二一二八0
    號)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1.所以只要提出要求
2.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
3.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即可

本案百分之三(刑10)
所以可以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01 08:3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戊則因意外死亡而未於書面上具名,應指公司法173條所稱:『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又173條規定,需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扣除戊之股份,甲乙丙丁所持股份僅百分之三,未超過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應否許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8-01 09:34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1 09:14 |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8-01 09:1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戊則因意外死亡而未於書面上具名,應指公司法173條所稱:『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又173條規定,需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扣除戊之股份,甲乙丙丁所持股份僅百分之三,未超過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應否許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本題應也適用刑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1 14: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5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